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针对宅基地确权面积只有房屋面积没有院子面积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详细解答:
1)院子面积是否属于宅基地范围根据一般理解,院子面积应当算作宅基地的一部分。晒场、房前房后的土地一般情况不属于宅基地的范围,但正房、辅助用房、禽畜舍、院子、房屋外围的围墙内的土地,一般情况属于宅基地的范围。因此,在宅基地确权时,院子面积应当被纳入考虑。
2)宅基地确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1. 宅基地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应按照宅基地登记面积进行确权。如果确权面积小于实际面积,且实际使用的院子面积未超出当地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可以尝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协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此,可以先尝试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协商,争取将院子面积纳入确权范围。
(2) 行政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他们会对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3) 司法解决:若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司法解决通常是在行政解决之后进行的。
2. 如果实际使用的院子面积超出了当地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那么超出的部分可能被视为违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进一步确认了院子面积作为宅基地的一部分,应当被纳入确权范围。
针对宅基地确权面积只有房屋面积没有院子面积的问题,应先确认院子面积是否属于宅基地范围,然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同时,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是郫某某用79775号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权人;
2、依法确认原告是郫某某0192070产权共有人;
3、判令刘某某(钟某某母亲)的宅基地归钟某某户使用,刘某某的房产一半归钟某某家所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郫某某用79775宅基地是钟某某婚前村集体划拨,共有权人为钟某某钟某某,但实际原告家现在使用的是三个人的宅基地(钟某某母亲的宅基地也在钟某某户内),2014年1月,被告母亲刘某某去世,其由两个儿子钟某某刘某某为第一继承人,刘某某因将户口迁走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继承一般的房产而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原告申请依法变更刘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并登记在79775宅基地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向英承担,驳回原告向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某某、梁某某等与郭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责任田归原告所有;
2.依法确认位于定兴县东、杜庄地界西、去定兴县二中的路北、董某某和郭某某成官道东的宅院归原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至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所以原告郭某某成名下的新宅院为郭某某成、梁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同一户口本、共同吃住、经济来源共同消费)共同所有,建设者郭某某是物权人中之一。原告郭某某成在自有财产价值范围内补偿被告郭某某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郭某某成新宅院中迁出,搬回某某自己的宅院居住。
张某某某、张某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张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房产归原告所有;
2.依法责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宅基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998年张某某某之去世,2010年亓某某经与其子某某1等包括被告张某某在内协商并同意将涉案房产处分给原告张某某某所有,原告也于2010年向第三人口头申请对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坐落于济南市莱芜区的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某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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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宅基地确权面积小于实际面积,宅基地没有确权怎么办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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