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与性质1. 拆迁补偿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拆迁补偿款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而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拆迁补偿款主要针对的是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损失。
2. 土地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给予的补偿。土地补偿款主要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的丧失。
2)补偿范围与标准1. 拆迁补偿款:补偿范围广泛,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且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2. 土地补偿款:补偿范围主要围绕土地本身,包括土地的价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补偿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
3)法律依据与程序1. 拆迁补偿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款的发放需经过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制定、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等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土地补偿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款的发放需经过土地征收批准、征收公告发布、补偿登记、补偿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等程序,确保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在定义、性质、补偿范围与标准以及法律依据与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两者分别针对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而设立,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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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区别,拆迁赔偿和补偿的区别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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