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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在建工程可以做行政许可么,在建工程查封了还能不能继续建设

刘晓刚律师

刘晓刚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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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在建工程可以做行政许可么,在建工程查封了还能不能继续建设

查封在建工程可以做行政许可么

查封在建工程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许可的议题,主要需从法律角度审视查封的性质与目的,以及行政许可的定义与要求。

1)查封在建工程的性质与目的

1. 查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或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2. 查封的目的:查封在建工程的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2)行政许可的定义与要求

1. 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通常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 行政许可的要求:行政许可的授予需基于申请人的申请,且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或标准。行政许可通常与申请人的资格、能力或特定活动的安全性、合法性等相关。

3)查封在建工程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1. 查封不是行政许可:从性质上看,查封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而非行政许可。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或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非授予被执行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2. 查封期间的使用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通常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被查封的财产,除非得到法院的特别许可。

3. 查封与行政许可的区分:查封与行政许可在性质、目的和效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查封是司法强制措施,而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为。

查封在建工程不能作为行政许可。查封是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或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司法强制措施,与行政许可的性质和目的截然不同。因此,在建工程被查封后,被执行人不能以此作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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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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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在建工程能否进行财产保全或查封,在建工程让法院查封哪些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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