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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搞错了 行政单位怎么追回,行政处罚错误怎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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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搞错了 行政单位怎么追回,行政处罚错误怎么追责

行政给付搞错了 行政单位怎么追回

行政给付出现错误时,行政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追回:

1)行政机关自行纠错

1. 撤销或变更决定: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给付错误后,应主动撤销或变更原错误决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采取补救措施:行政机关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返还多支付的款项、恢复被错误影响的权益等,以减轻或消除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2)行政复议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复议程序: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给付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全面审查原决定,并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3)行政诉讼

1.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给付错误,将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决定,并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行政赔偿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 赔偿程序:当事人可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错误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或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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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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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行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verdict_type":1,"verdict_brief":"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被告花山区政府辩称:

被告在行政征收程序中与原告签订了行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告领取了补偿款,被告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搬迁,原告一直不予理睬,拒绝搬迁,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腾空并强制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像,对相应的物品也进行清点登记,存放在居委会。

花山区政府在转移、保管商行财产过程中,负有审慎、妥善的注意义务,确保被转移财产的安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花山区政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行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提供的清单和登记表在物品种类、数量、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视频资料,参照原始票据、同期市场重置价格和政府指导价及物品成新,确定损失,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损失或扩大损失产生的影响来划分过错,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商行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要求履行限期交房义务,未遵守行政管理秩序,不符合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功能导向,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取回部分财物,自身存在过错,对自身物品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verdict_id":"2669bd769839b695840b5438a6e278c95ff4e13f","verdict_title":"胡某某与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给付案件,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讯问笔录中被告工作人员胡某某香明确表示收取了原告70000元左右的参保费用,但实际只为其补缴了2009年至2014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很显然,胡某某香当时身兼要职,应当为原告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未办理,系胡某某香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退还原告胡某某补缴的57629.61元的养老保险金,并支付利息(按原告胡某某缴纳的57629.61元,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时间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确认被告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未为原告胡某某足额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胡某某与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给付案件,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讯问笔录中被告工作人员胡某某香明确表示收取了原告70000元左右的参保费用,但实际只为其补缴了2009年至2014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很显然,胡某某香当时身兼要职,应当为原告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未办理,系胡某某香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退还原告胡某某补缴的57629.61元的养老保险金,并支付利息(按原告胡某某缴纳的57629.61元,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时间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确认被告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未为原告胡某某足额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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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政征收程序中与原告签订了行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告领取了补偿款,被告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搬迁,原告一直不予理睬,拒绝搬迁,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腾空并强制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像,对相应的物品也进行清点登记,存放在居委会。

花山区政府在转移、保管商行财产过程中,负有审慎、妥善的注意义务,确保被转移财产的安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花山区政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行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提供的清单和登记表在物品种类、数量、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视频资料,参照原始票据、同期市场重置价格和政府指导价及物品成新,确定损失,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损失或扩大损失产生的影响来划分过错,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商行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要求履行限期交房义务,未遵守行政管理秩序,不符合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功能导向,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取回部分财物,自身存在过错,对自身物品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verdict_id":"2669bd769839b695840b5438a6e278c95ff4e13f","verdict_title":"胡某某与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verdict_type":0,"verdict_brief":"本案为一起行政给付案件,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讯问笔录中被告工作人员胡某某香明确表示收取了原告70000元左右的参保费用,但实际只为其补缴了2009年至2014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很显然,胡某某香当时身兼要职,应当为原告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未办理,系胡某某香职务行为,其法律责任和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退还原告胡某某补缴的57629.61元的养老保险金,并支付利息(按原告胡某某缴纳的57629.61元,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时间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确认被告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未为原告胡某某足额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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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行政单位人员工作失误如何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做错了怎么办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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