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强拆违法确实存在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们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况并且被法律允许,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比如房屋)的强制拆迁,那么提起诉讼的时效应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这个期限则是五年。超过这些期限后,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相关的诉讼。
对于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必须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提出,否则将可能丧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机会。
法律分析:
有诉讼时效。房屋被强制拆迁时,行政机关会有一份强制拆迁决定书,如果对该决定书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经过复议,只能是在收到强制拆迁决定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属于不动产的纠纷,自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诉讼时效是多久?1、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1、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
2、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纠纷处理。
民法典对房屋拆迁合同有多长时效没有规定,没有附期限,应一直有效。只要相关拆迁补偿协议订立的基础是合法有效的,其有效性就一直保持;
如果协议本身不合法,则协议本身自始至终都无效。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是属于行政合同,因拆迁合同产生纠纷的,起诉的时效是六个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内容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为一起行政强制案件,原告严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认为涉案的房屋是区政府强制拆除的,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区政府强拆违法,2020年9月27日原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中基于被告的自认驳回了原告请示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2019年1月24日强制拆除原告严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被告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承担。
刘某某与乾县阳洪镇人民政府,乾县自然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确认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乾县自然资源局征收乾县阳洪镇中陆陌村第九村民小组33亩土地行为违法;
2、依法确认被告乾县自然资源局、乾县阳洪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1日、12日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所租赁的乾县阳洪镇中陆陌村第九村民小组33亩土地上的树苗等附着物铲除的行为违法;
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24650元并承担利息198675元。(利息计算标准:
以1024565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先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第三人中陆陌村村民委员会是被告乾县国土资源局、阳洪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清理原告所合法租赁土地上附着物(红叶碧桃树)的实施单位,其毁坏原告合法租赁土地上的45000株红叶碧桃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乾县国土资源局、阳洪镇人民政府承担法律后果。驳回原告刘某某请求依法确认乾县自然资源局征收乾县阳洪镇中陆陌村第九村民小组33亩土地行为违法的起诉,确认乾县自然资源局、乾县阳洪镇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1日、12日铲除案涉33亩土地上刘某某的树苗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付某某、郑州市金水区杨某某街道办事处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行政确认案件,付某某一审诉讼请求:
1.确认金水区政府对郑州市金水区杨某某街道办事处祁圪垱村连霍高速南边付某某耕地(1.24亩耕地一块、0.72亩耕地一块)强制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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