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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部门,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吴彤彤律师

吴彤彤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

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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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部门,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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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部门,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一、土地确权归哪个部门管

土地确权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

具体解释如下:

1)确权权利主体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具体承办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承办确权工作。他们会对确权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3)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涉及土地确权的相关内容。该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方式,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或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等。这些规定与土地确权密切相关,因为确权过程中需要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

土地确权工作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具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在确权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与合法。

二、土地确权是由哪个部门确权

土地确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确权。具体解释如下:

1)确权主体与职责

1.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土地确权的具体操作

1.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

- 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 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2.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 涉及“合村并组”的,按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

3.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3)土地确权的法律效力

土地确权发生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城市市区的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确权后,土地权利得到法律保护,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土地确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确权过程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农村房子确权在哪个部门确权

农村房子确权应当找县级以上的房管局或土管局进行办理。

1)如果找房管局办理,流程如下:

1. 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村委会对经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政府。

3. 乡镇部门审核无误后交给县规划局,县规划局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当事人携带相关审核资料前往当地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农村房屋产权证书。

2)如果选择土管局,流程如下:

1. 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

3. 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4. 测量完毕后,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

5. 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请注意,农村房屋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房屋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建成时间符合规定以及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如有任何疑问或遇到困难,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四、农村土地确权归什么部门管

农村土地确权归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需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1. 确权主体: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确权的权利主体,负责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

2. 职能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土地确权的相关工作。这包括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核实,并就确权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3. 确权流程: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如果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在确权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权属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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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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