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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

崔庆日律师

崔庆日律师

主办律师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医疗侵权

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摘要:本文介绍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土地确权证有没有法律效果,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土地出现纠纷怎么确权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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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与保护。以下是对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土地确权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土地的确权首先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一旦登记完成,这些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该法第六条强调,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离婚、丧偶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特殊保护。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与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和第三百六十条分别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和消灭作出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将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则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登记机构收回权属证书。

四、土地征收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个人房屋时的补偿原则。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涵盖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与注销以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多个方面,为土地权益的保障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二、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1、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人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人项权利的内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有什么不同1、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是将土地使用权确到农场,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将土地所有权确给村集体,承包经营权确给农户;

2、国有农场土地确权是国土部牵头,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农经部牵头;

3、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发放“不动产权证”,而农村集体发放的是“承包经营权证”。

三、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一、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都有1、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

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

2、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确权的好处都有1、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自从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

2、有效保护农民财产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用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

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规定,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

3、贷款方便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

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

4、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土地确权的政策还在不断调整,新的土地确权政策就是以上几点,对于可以确权、不可以确权土地及其他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土地确权给百姓带来了不少好处,多地的土地确权工作都已完成。

对于新的确权政策,大家还是要及时了解,便于日后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四、土地确权证有没有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证当然有法律效力。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五、什么是土地确权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1、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人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人项权利的内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有什么不同1、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是将土地使用权确到农场,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将土地所有权确给村集体,承包经营权确给农户;

2、国有农场土地确权是国土部牵头,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农经部牵头;

3、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畴,发放“不动产权证”,而农村集体发放的是“承包经营权证”。

六、土地出现纠纷怎么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申请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进行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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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土地确权的规定,什么是土地确权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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