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旧城改造 > 拆迁指南

在明胜诉解读丨危房改造补偿决定久未落实,如何突破僵局?

摘要:具体的危旧房改造方案并不能随意制定,安置方式要与我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惠民目的相一致,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基本原则。
在明胜诉解读丨危房改造补偿决定久未落实,如何突破僵局?

  危旧房改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补偿安置却久谈未决,迟迟不予落实,如何突破僵局?

  今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团队就其代理的吕先生危房改造胜诉一案,为您简要解读危房改造补偿决定,应当明确具体,并实际送达相对人。

  案件解读

  委托人吕先生在江苏省常州市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被纳入危房改造范围。2018年5月,委托人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被告知涉案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D级,需整幢拆除。

  之后,委托人被要求尽快领取货币补偿费用或者交纳房屋置换费用搬出房屋。由于补偿不合理,补偿安置内容未具体明确,委托人一直未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2020年8月,涉案房屋被拆除。

  涉案房屋被拆除后,委托人一家一直在外居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吕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彭诚律师团队。彭诚律师通过对整个案件的研究发现,该案存在多处违法点,补偿安置要实际落实是本案的重点,也是委托人的核心诉求。

  随后,彭诚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危房改造单位溧阳市住建局提交了补偿安置申请,明确选择了更有利于委托人的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但此举并未收到任何回复。随即,彭诚律师又指导委托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落实补偿安置。在一审开庭中,彭诚律师对上述违法点进行了阐释、论证。

  最终,法院认为溧阳市住建局虽然针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了相关的答复意见并邮寄给相对人,但该答复意见因发生退件行为,行政机关亦未联系当事人,并未有效送达当事人。且也实际未就涉案房屋作出解危安置补偿,判决撤销了复议决定,并判令溧阳市住建局作出明确具体的解危房屋置换补偿决定。

  律师提示

  一、补偿安置未具体明确并实际落实,权利人就可以申请安置补偿。

  面对危旧房已被拆除,谈判协商不积极的局面,要抓住案件焦点,积极的化被动为主动。补偿安置未实际落实,权利人就可以申请安置补偿,要求尽快落实安置。

  针对权利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时,应当明确具体,并实际送达相对人。例如货币补偿应明确具体确定的数额,产权置换的方式应当明确安置房位置、面积、结算金额、交付时间等。仅回复尽快按方案选择安置,适当优惠奖励等视为不明确具体。

  二、危旧房改造不同于征收程序,但危险房屋鉴定更需严格遵守程序。

  在申请房屋鉴定的资格方面,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才有权申请进行房屋鉴定。

  实际中,有些地区的市、区住建局作为负有危险房屋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有时会主动对所辖区的房屋进行管理,排除房屋危险。对于房屋检测机构、房屋鉴定机构的选取也应当与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协商。

  在鉴定程序上,鉴定机构应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尤其是现场勘验,收集数据,并对各项数据资料全面分析,作出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任何机关、机构或个人都不得先于鉴定机构作出涉案房屋属于危险房屋应进行相应改造或者整栋拆除的结论。

  三、危房改造与征收不同。危房改造的目的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对于危旧房改造的补偿,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了城市危房改造要被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按照棚改政策,危旧房改造要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例如江苏省就出台了《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市场评估水平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因此,具体的危旧房改造方案并不能随意制定,安置方式要与我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惠民目的相一致,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为基本原则。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