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规定,当事人的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城中村改造被拆除,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已经向其提供了过渡房,保障其临时居住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却选择在村委会统一回迁安置之前,又回到以拆房屋原有位置上再建房屋,
但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房用地的审批手续,
因此案涉房屋并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修建的合法房屋,
其不属于合法的权益范畴,故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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