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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张花园安置区南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摘要:为落实城市规划,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单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张花园安置区南片区进行公益事业道路拓宽,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张花园安置区南片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落实城市规划,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单县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张花园安置区南片区进行公益事业道路拓宽,对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公益事业道路拓宽。

  二、征收范围:该片区位于东护城堤东,君子路西,胜利路北,胜利路北侧建设带后消防通道南(以单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

  三、征收部门: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单县村镇建设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单县张花园安置区南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

  五、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单县张花园安置区南片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单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张花园安置区南片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 0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单县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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