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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息公开申请当成信访,且不提供相关资料,合法吗?

摘要:到底政府及其部门不予提供的理由合不合法、该不该由其提供?又或者说被征收人该向什么部门申请何种政府信息公开?这都需要专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去做专业分析。因此,如因遇到征地拆迁事宜,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自身提供专业分析,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错过最佳时机而遭受不必要的侵害。
将信息公开申请当成信访,且不提供相关资料,合法吗?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无从知晓相关征地文件的存在,只有当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即将“被收走”时,才知道征收这件事儿。

  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获得征地文件的重要途径,但是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面对此种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获得征收的相关文件呢?

  接下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督导律师邓青锋将围绕着具体的案件

  为大家一一解答。

  【案件概述】

  J某系S市Y县某孵化厂的合法经营人,因其经营的孵化厂被纳入征收范围,补偿极其不合理,后委托邓青锋督导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经本团队律师研究,决定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查核实案涉征收的合法性,故立即指导J某启动一整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然而,J某向Y县政府申请四项规划、征收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信息时,Y县政府先是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作出答复不予提供,经过复议,该答复被撤销,Y县政府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但Y县政府却又以J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不服法院判决及案涉厂子的房屋违反规划而向Y县政府提出的信访问题,同时该Y县政府认为J某的申请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无关,作出3号答复,再次不予提供。

  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一而再再而三受阻,但在律师指导下,J某

  提前了行政诉讼。随后,该Y县政府竟然在开庭前一周之内自行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提供了案涉政府信息,且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Y县政府被诉行为被确认违法,案件取得胜利。

  【要点总结】

  本案焦点:1、J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2、Y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向J某公开信息。

  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J某申请的政府信息主要涉及房屋征收方面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上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类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就本案而言,Y县政府在J某申请的政府信息由其制作、保存,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形下未向J某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作出案涉3号答复书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规明显错误且明显不当,依法应当撤销,鉴于Y县政府已经积极主动纠正错误行为,另行作出6号答复书并向J某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对经过检索不存在的信息亦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本院依法确认3号答复书违法。

  【律师提醒】

  征拆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为调查取证的重要途径,相关政府及政府部门作出的答复是核实案涉征收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侵害的重要文件。

  到底政府及其部门不予提供的理由合不合法、该不该由其提供?又或者说被征收人该向什么部门申请何种政府信息公开?这都需要专业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去做专业分析。因此,如因遇到征地拆迁事宜,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自身提供专业分析,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因错过最佳时机而遭受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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