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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判行政赔偿了,被告拖着不履行怎么办?

摘要:在征地拆迁、腾退等项目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仍然时有发生。此时被拆迁人往往只能向法院寻求救济,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一旦上述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多数被告会按照法院判决将国家赔偿金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但是也有少数行政机关,往往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依然不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此时我们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都判行政赔偿了,被告拖着不履行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腾退等项目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仍然时有发生。此时被拆迁人往往只能向法院寻求救济,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一旦上述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多数被告会按照法院判决将国家赔偿金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但是也有少数行政机关,往往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依然不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此时我们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过了履行期间的行政赔偿款,申请人是否可以向被申请人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呢?

  【案情介绍:行政赔偿都判了钱居然拿不到?】

  辛某某于2005年5月自B市某处购买房屋四间,后一直合法经营使用。2018年,因相关道路项目建设,辛某某的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

  但是由于双方就有关补偿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没能签订任何补偿协议。2019年1月16日上午,当地镇政府对辛某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当事人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2020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辛某某损失二十三万九千四百五十八元。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镇政府拒绝履行判决内容。故辛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行政赔偿。

  【律师分析:迟延履行裁判需付出代价】

  本案中,当事人辛某某收到了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履行期限过后也没有收到政府支付的赔偿款,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可以请求镇政府即被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执行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因此,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尚未按照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给付相关的赔偿,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其次,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国家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但是,被申请人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依然枉顾判决,不积极履行义务,此时若该赔偿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付义务。

  因此,不仅在法律中有关于迟延履行支付利息的规定,而且在法理情理中,也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在申请强制执行中,不仅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还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加害者的一种警醒,不能枉顾法律。违法的行政机关在房屋强拆后不闻不问,在法庭审理中也不积极协调提出解决方案,而是被动等待法院判决,并且在判决后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导致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合法行政所履行的义务完全相同,这样的处理不仅不能化解违法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更不能体现案件的公平、正义,不能以理服众。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无论是征收拆迁还是腾退等看似协议搬迁性质的项目,违法强制拆除都有可能发生,且都有可能最终归责于某一行政机关。涉及确定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申请行政赔偿等关键性步骤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根据具体个案中的情况选择救济程序的提起方式,这样才能确保拆迁补偿安置的利益最终平稳落袋,让违法拆除行为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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