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杨念平、黄艳律师代理的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不履职行政复议一案,经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并作出【2016】泰行复第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泰海住依复【2016】4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复议决定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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