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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拆迁规划2019,淮安老人遭儿子虐待: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财产分配引争议

赵昀腾律师

赵昀腾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谈判 土地/水域征收 房屋拆迁

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房地产合同、城镇拆迁、水域占用、政府谈判等民商行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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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拆迁规划2019,淮安老人遭儿子虐待: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财产分配引争议

一、淮安老人遭儿子虐待: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财产分配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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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一老人的小儿子为了拆迁利益多次虐待老人,因此淮安区法院为一位80多岁老奶奶发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悉,老奶奶有两个儿子,她一直与大儿子共同生活,小儿子从来没有对老人履行过赡养义务。

去年底,老奶奶与过世丈夫所有的老房子面临拆迁。此时小儿子两口子为了获利,多次的殴打辱骂骚扰老人,导致老人住院6天。最后老人无奈,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但老人小儿子表示,这是因为财产分配不公引起的,自己也很委屈。而老人的拆迁后的财产分配,也在进一步处理中。

父母养儿数十年,结果为了财产,儿子不把母亲当人看,都是金钱惹的祸。

1、老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基于人身面临小儿子的虐待暴力的现实危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老人小儿子殴打辱骂老人属于家庭暴力,老人已经住院六天,后续因为财产很可能还将继续虐待老人。因此老人符合申请保护令的条件。

2、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老人小儿子需要服从以下几点:

一是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二是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三是如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住在一起的,责令其迁出;四是其他保护安全的要求措施。

3、老人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房屋属于老奶奶及其过世丈夫所有,那么这个房子一半属于老奶奶个人所有,另一半应该属于老人丈夫、男子的父亲的“遗产”。

一半房子应该作为遗产,由老人、老人的大儿子、小儿子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这一半的房子由三人平均继承。

所以,老人的小儿子最少可以有权主张房子一半产权的三分之一。

至于老人自己的一半以及继承丈夫那一半的三分之一,老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处置。

4、老人可以依法要求小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老人一直由大儿子赡养,小儿子没有履行义务。老人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5、父母养儿大,已经尽了父母的义务。父母财产如何分配,那是父母的权力。子女无权要求,但也不能因为没有取得财产,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二、子女争夺老人监护权

法律分析:

死亡赔偿金的继承者必须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死亡赔偿金子女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

死亡赔偿金子女分配的方式。

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2、家庭生活共同成员,一般情况下,平均分配,即子女有权分配,其他家庭生活共同成员也有权平均分配;

3、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可以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儿子死于母亲前儿子遗产分配

法律分析:

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五、死亡赔偿金儿女咋分

法律分析:

死亡赔偿金的继承者必须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六、儿子死于母亲前儿子遗产分配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子女对老人监护权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临时监护人 。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 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 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 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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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淮安拆迁规划2019,死亡赔偿金儿女咋分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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