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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学院路街道拆迁办,物业侵占公共收益,二审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毕文芳律师

毕文芳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

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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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学院路街道拆迁办,物业侵占公共收益,二审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一、物业侵占公共收益,二审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物业侵占公共收益,二审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二、物业纠纷社会治理法院判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小区共有部位收益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物业侵占公共收益犯罪

法律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划入停车位,收取的车辆停放费;

二是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如路灯广告、电梯广告、广告灯箱(牌)、横幅、宣传栏等;

三是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费;

四是其他公共收益(快递代收、基站建设、会馆会所经营等费用)。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处置小区共有部分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权,一方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可以行使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资金去向,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四、物业侵占公共收益犯罪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小区公共道路或公共场地划入停车位,收取的车辆停放费;

二是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广告费,如路灯广告、电梯广告、广告灯箱(牌)、横幅、宣传栏等;

三是利用公共区域或物业共用部分获取出租费费;

四是其他公共收益(快递代收、基站建设、会馆会所经营等费用)。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对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处置小区共有部分侵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权,一方面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可以行使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资金去向,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五、124万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法院判了

法律分析:

小区共有部位收益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六、物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违法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后如果情况属实,那么可能会强制执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业费是按月交纳还是按年交纳,一般认定应该按月支付,比如3月份的物业费应该在3月底之前付清,如果没有支付,物业公司履行了催告程序也就是通知业主来交物业费,业主还是不交物业费,就可以起诉了。

但是一般物业为了和业主保持良好的关系,都不会差几个月就起诉的,会及时通知,如果业主表示要支付,物业公司都不会起诉的。

实际生活中发生物业纠纷较多的要么是业主接了房就没交过物业费,要么就是物业公司撤场也就是换物业公司,原物业公司才会起诉。

业主不得无故拖欠物业费。

理由如下:

(1)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这一法律关系中,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的义务是交纳物业服务费,权利是享受物业服务。

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业主可拖欠物业费的情形,否则业主不得拖欠物业费。

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不但可追讨物业费,还可按合同收取滞纳金。

(2)按时交纳物业费是《民法典》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决定的。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但包含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包含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而物业管理恰恰是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

对这部分的管理和服务需要业主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因此,业主不得不履行这一义务,即使其放弃自己的权利。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是,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是对共有部分而非业主户内的专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务,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做到排除个别业主享受物业服务。

业主欠费,就是搭便车行为,侵害了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侵害了整个小区的利益。

可见,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是违法的、不合理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为小区的业主的话,其实物业与业主之间往往会有很多的分歧,希望大家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收集好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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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淀区学院路街道拆迁办,124万小区公共收益归谁?法院判了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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