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法律主观:
(一) 处罚权限: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交警部门作出处罚。东莞 交通违章处理 ,(二)交通民警发现 交通违章 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交通民警应当告知下列内容: 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三)对各类违章适用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当事人对其交通违章行为没有异议的,开具《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和《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简称《 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当事人。 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身份证 和《记分卡》到执行机关 处理违章 窗口取回证件或办理有关手续。 3、适用一般程序且违章者对违章事实、处罚依据和标准有异议的,由民警开具《 处罚通知 书》,当事人持此《处罚通知书》和《凭证》到执行机关接受调查。(四)对公民实行吊销驾驶证和一次或合并执行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一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公安机关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办法》执行。(五)机动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不缴纳罚款的; 2、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3、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4、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六)经通知超过六个月不领取被暂扣的车辆、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按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七)被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撤销决定生效一年内不准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处理如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
法律分析:
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主观:
只要是违章建筑一定要拆除,因为从本质上讲违章建筑是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建的,因为违法,所以一定要拆除,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
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处理如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
法律分析: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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