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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发高速拆迁补偿标准2025,长株潭绿心区居民怎么安置

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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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摘要:本文介绍潭政发高速拆迁补偿标准2025,长株潭绿心区居民怎么安置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株洲安置申请流程,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咋说的?,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洲市清水塘搬迁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湖南株洲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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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政发高速拆迁补偿标准2025,长株潭绿心区居民怎么安置

一、长株潭绿心区居民怎么安置

长株潭绿心区居民政府会采用集中安置 您好!心地区总体规划》成果通过省内外知名专家评审。据悉,根据评审会上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将进一步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成果报省政府批准。

据介绍,绿心规划区北至长沙绕城线及浏阳河,西至长潭高速西线,东至浏阳柏加镇与镇头镇行政交界处,南至湘潭县梅林桥镇。总面积522.87平方公里。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位于三市交界的三角地带,是长株潭城市群的“绿肺”。

继去年11月面向全球征集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方案以来,今年4月,又邀请国内规划、生态、环保、交通等方面高层次专家,对公开征集的七个《规划》方案进行了评审。

根据昨日的评审意见,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的功能定位为长株潭公共生态服务客厅、城市群生活空间建设样板、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示范区,最终打造具有国际品质的都市绿心。

【扩展资料】为更好地保护绿心生态环境,生态绿心地区将进行分区管理,严格执行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建设协调区三个空间管制要求。

在生态布局结构上,将形成一心和四带:即以昭山森林公园和石燕湖森林公园为核心,建设湘江生态带、浏阳河生态带、东西向生态屏障带、南北向生态屏障带曾有人建议,对绿心保护区内人员进行整体搬迁。这在曹明看来,难度太大。长沙的生态绿心面积有300多平方公里,约占总面积的60%,涉及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浏阳市等多个乡镇(街道),人口达24万。

“让绿心区内的老百姓集中安置,可能更为现实。”为此,近些年来,长沙市两型办一直在研究探索这个课题。

二、株洲市清水塘搬迁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 货币补偿金 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申请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客观: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类区砖混结构:

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1100元/平方米;二类区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1000元/平方米;三类区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900元/平方米;其它类区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800元/平方米;上述房屋类别按株政发(2003)22号文中关于城市(镇)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

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

具体安置办法为:

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为准。

已改变房屋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和公证提存。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产及附属物;(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4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3倍支付。

(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

三、株洲安置申请流程

由本人申请,军队相关单位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按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参务〔2013〕360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是: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口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四、株洲市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咋说的?

一,杭州的拆迁安置房怎么分配,因各地都有区别,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当地的答复为准。

1,可以是按户分配安置房;

2,也可以按人头来分配安置房。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供参考):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

(一)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 货币补偿金 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申请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客观:

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被拆迁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类区砖混结构:

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2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1100元/平方米;二类区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1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1000元/平方米;三类区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900元/平方米;其它类区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

800元/平方米;上述房屋类别按株政发(2003)22号文中关于城市(镇)住宅用地土地级别范围划分。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指导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无法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和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

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的(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面积),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应当增加面积安置。

具体安置办法为:

被拆迁房屋在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由拆迁人分别按同类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补偿价值标准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登记为准。

已改变房屋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保全和公证提存。

(一)产权不明晰无人管理的房产及附属物;(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的,或继承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用。

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4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除生产、经营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

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月。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自行安排周转房的,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3倍支付。

(二)由拆迁人安排周转房的,除另有约定的外,延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支付;延长时间超过一年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标准的2倍支付。

六、湖南株洲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株洲市清水塘搬迁补偿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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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潭政发高速拆迁补偿标准2025,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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