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四轮拖拉机司机无证驾驶并且严重超速超载,并且并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两辆“重量级”车辆追尾相撞酿成了这场十分严重的事故。其中造成司机1人死亡,其余四轮拖拉机上14人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吉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0九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0一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06.27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65.9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914.44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
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311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法律客观: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五条 当事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
该费用按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
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内蒙古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内蒙古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吉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0九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0一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06.27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65.9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914.44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
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311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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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勃利县关于拆迁赔偿,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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