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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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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介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管理法38条规定解读,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解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法78条规定法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读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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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一、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属于特别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土地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类行政处罚的期限。国家禁止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行政机关有权针对该行为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处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即不拆除也没有提起诉讼的,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土地法78条规定法规

法律主观: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贪图小产权房的便宜,没有产权证在手,始终都是感觉不是自己的。

三、土地管理法38条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是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

该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1、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

2、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此外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不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六、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读

法律主观: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需要提醒各位的是不要贪图小产权房的便宜,没有产权证在手,始终都是感觉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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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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