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行政诉讼、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实务。曾参与山东、江苏、福建、广西、内蒙、新疆等地的征拆行政诉讼案件。
拆迁安置属于物权。
拆迁安置涉及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这是物权的核心内容。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这一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原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被依法收回,同时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安置房的形式)。因此,拆迁安置本质上是物权的变动过程。
具体来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时,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体现了物权变动(即土地使用权从被征收人转移至国家)的合法性以及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
在拆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通常会获得安置房作为补偿。这些安置房具有产权,满5年后可取得完全产权证。这意味着被征收人通过拆迁安置获得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这是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属于物权变动过程,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与重新分配。
法律分析:
概括性来讲,征收拆迁是行政行为,其消灭的是
被拆迁人的物权。
因为物权的消灭或者转移产生的补偿。
如果仅从上述题目,应当是属于物权范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安置房属于物权,可以按照物权的有关认定处理,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一、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
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
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要按实际情况来决定。
例如: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要按实际情况来决定。
例如: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
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
概括性来讲,征收拆迁是行政行为,其消灭的是
被拆迁人的物权。
因为物权的消灭或者转移产生的补偿。
如果仅从上述题目,应当是属于物权范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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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 交房 债权 物权,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谁所有
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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