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案情:甲为某校中专生,2021年8月份,甲初中同学乙先后使用其工商银行卡和邮政银行卡将上游犯罪分子转入该两张银行卡内的资金,再转入指定的账户,乙在操作转移资金的过程中,因该两张卡内转入被害人的资金被依法冻结。乙找到甲,让甲将其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乙,将转入该张银行卡内的资金按照乙的指示操作转移,导致外省丙被实施网络诈骗,案涉资金共7280元。公安机关以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辖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以甲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其不起诉。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妨害司法罪第312条,刑法理论简称为赃物罪。本罪名属于选择性罪名,罪状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罪所得”指赃物,包括赃款和赃物,但不包括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孳息、租金,须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但不包括本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行为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基于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即要求“明知”。依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本罪和洗钱罪中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以下情形“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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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钱罪名,“明知”仍为构成要件
{"ctype":2,"value":"09fa513d269759ee453efc50a0fb43166d22df3b","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9fa513d269759ee453efc50a0fb43166d22df3b?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洗钱罪上述7种上游犯罪的范围以各种犯罪的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不要求罪名必须是该上游犯罪的罪名,也不以上游犯罪须依法裁判为前提。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中“明知”一词,但并不意味着“明知”不再作为构成要件。洗钱是任何掩饰、隐瞒7种上游罪犯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行为,上游犯罪的洗钱包括本犯,即包括“自洗钱”和“他洗钱”行为。在“自洗钱”中,上游犯罪行为人的“明知”是不证自明的,“他洗钱”中,仍应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即在“他洗钱”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不同:一是洗钱罪限于掩饰、隐瞒上述7种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括对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掩饰隐瞒。二是两罪的主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包括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包括本犯。
法律分析: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洗钱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
洗钱罪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
洗钱罪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入库编号2023-05-1-300-004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关键词刑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
转移
窝藏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被告人姜某明知经手的是其丈夫黄某乙(已判刑)受贿所得现金人民币40万元和银行卡,仍协助将上述物品藏匿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别墅家中。
同年3月8日,黄某乙案发后,姜某将上述人民币40万元、银行卡51张及黄某乙收受孙某贿赂的港币10万元等物品从家中取走,转交给黄某甲(另案处理)。
经查,其中30张银行卡内有黄某乙收受他人贿赂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2.2万元。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利刑初字第91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姜某明知是他人的受贿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价值人民币72.2万元、港币10万元,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姜某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明知系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现金和银行卡而提供场所藏匿,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分并不仅仅以上游犯罪的范围为准,还应当兼顾犯罪客体及行为方式、主观明知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现金和银行卡而提供场所藏匿,后又交给他人转移,均属于物理意义上的转移、窝藏行为,行为的落脚点在于掩饰、隐瞒实物本身,而非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金形式的“转换”或“洗白”,应限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普通赃物犯罪的范畴里,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67条第3款 一审: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利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2013年8月19日)(刑四庭)
法律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体处罚如下:
1、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体处罚如下:
1、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洗钱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
洗钱罪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
洗钱罪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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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款核算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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