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征迁后如何异地建房的问题,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申请与建房审批流程。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常识,给出的详细解答:
了解征迁补偿政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当获得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等。在宅基地被征迁时,首先要确保自己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确定异地建房地点:
选择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要求。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如家庭成员情况、原宅基地使用情况等。
村委会将组织审议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勘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
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建房手续:
持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确定建房范围。
房屋竣工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注意事项:
异地建房时,应确保原宅基地已完成权属注销,避免产生权属纠纷。
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异地建房后不得再申请新宅基地。
建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宅基地被征迁后异地建房的过程包括了解征迁补偿政策、确定异地建房地点、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建房手续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二、在农村征地拆迁宅基地怎么办搬迁以后农村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宅基地农民只有资格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手里的宅基地全部都是村集体分配而来,我国的宅基地分配是以户为标准,一户一宅,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才能有资格获取。
如果农民将户口迁出的话,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就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异地安置的原有集体宅基地该怎么办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有争议怎么处理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
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
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
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三、搬迁后,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吗宅基地的配置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搬迁后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被收回了,在新的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则可以依照地方要求重新申请宅基地。
综上所诉,原有的宅基地是可以被异地安置的,搬迁后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被收回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异地搬迁后农村宅基地怎么办异地搬迁宅基地补偿的,异地搬迁一般是我们俗称的拆房上楼,是由当地的村委会牵头进行的,给大家安置在一起,很多时候也是拆迁方的一种拆迁手段。
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怎样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四、异地搬迁宅基地补偿吗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都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
而且农村宅基地只有村集体组织之内的成员才能享受,而村集体组织之外的成员无权享受。
所以自他们搬迁以后,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那么也就是从一个村集体组织搬迁到另外一个村集体组织,也有可能从农村户口直接转为城镇户口了。
由此可见,农村村民异地搬迁以后原来的老房子肯定就得拆除,原来的宅基地也肯定也会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异地搬迁老房子宅基地归谁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都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而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
而且农村宅基地只有村集体组织之内的成员才能享受,而村集体组织之外的成员无权享受。
所以自他们搬迁以后,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那么也就是从一个村集体组织搬迁到另外一个村集体组织,也有可能从农村户口直接转为城镇户口了。
由此可见,农村村民异地搬迁以后原来的老房子肯定就得拆除,原来的宅基地也肯定也会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农村拆迁还能申请宅基地吗搬迁以后农村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宅基地农民只有资格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手里的宅基地全部都是村集体分配而来,我国的宅基地分配是以户为标准,一户一宅,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才能有资格获取。
如果农民将户口迁出的话,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就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一、异地安置的原有集体宅基地该怎么办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宅基地有争议怎么处理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
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
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
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三、搬迁后,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吗宅基地的配置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
搬迁后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被收回了,在新的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则可以依照地方要求重新申请宅基地。
综上所诉,原有的宅基地是可以被异地安置的,搬迁后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的,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就被收回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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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 宅基地 征迁 风险,异地搬迁老房子宅基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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