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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徐家拆迁补偿标准,临空徐家寨拆迁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青岛徐家拆迁补偿标准,临空徐家寨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临时建筑拆迁补偿标准,临平拆迁补偿,余杭区拆迁补偿标准,临时建筑拆迁有补偿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青岛徐家拆迁补偿标准,临空徐家寨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徐家拆迁补偿标准,临空徐家寨拆迁补偿标准

一、临空徐家寨拆迁补偿标准

临空徐家寨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补偿金额将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以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将确保补偿金额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这将帮助被征收人承担因搬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这将确保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间有合适的住所。

三、其他补偿项目

除了上述的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外,根据临空徐家寨的具体情况和政策,还可能包括其他补偿项目,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补助和奖励、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等。这些补偿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临空徐家寨的拆迁补偿标准将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被征收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积极与征收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以确保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余杭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临时建筑适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确定给予补偿。

三、拆除临时建筑的补偿

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应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确定。

我国各地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大量手续不全,未经登记的房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这一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

草房1900元/平米;

砖瓦房2400元/平米;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

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

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临时建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临平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一: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临时建筑拆迁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

临时建筑适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确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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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岛徐家拆迁补偿标准,临平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孙凌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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