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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拆房最新通知,涉及4万方房屋征收面积!宁波镇海正式明确这三个地方的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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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镇海拆房最新通知,涉及4万方房屋征收面积!宁波镇海正式明确这三个地方的拆迁范围!

宁波镇海拆房最新通知,涉及4万方房屋征收面积!宁波镇海正式明确这三个地方的拆迁范围!

一、涉及4万方房屋征收面积!宁波镇海正式明确这三个地方的拆迁范围!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轨交地铁已经成为了推动一个城市建设发展的“新引擎”。

近日,宁波7号线俞范路站周边三个地块的拆迁工作有了新进展:俞范路站I、II、III地块的拆迁范围正式获批。

至此,总建面4万方的房屋拆迁征收,又将会诞生一批新的镇海拆迁户!

一起来看看这三个地块的具体情况吧!

NO1:地块I项目

征收范围:东至迎宾路、南至农田、西至银球小轴承有限公司、北至石柱路,

征收面积:1.42万平方米\n\n\n NO2:地块II项目

征收范围:东至迎宾路、南至石柱路、西至南风汽配有限公司、北至镇海第二医院

征收面积:2.14万平方米\n\n\n NO3:地块III项目

征收范围: 东至迎宾路、南至三建社区、西至镇海炼化医院、北至施周陈河

征收面积:0.44万平方米

二、宁波市镇海区拆迁政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拆迁规划的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要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宁波市镇海区拆迁政策

一、征用土地,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区片综合价、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区片综合价(含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即根据土地分类和土地级别制定的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安置。

区片综合价附加费为2万元/亩,专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就业扶持。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由被征地村发放到户。

二、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类,分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和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权属以地籍调查确权结果为准。

三、征用建设用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园地的参照耕地的标准执行。

征用其他非耕地(包括林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征用耕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

被征用的耕地属于原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蔬菜基地的,以市、区蔬菜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图纸为准。

四、镇海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拆迁规划的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要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宁波市镇海区拆迁规定

法律分析:

拆迁规划的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要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镇海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拆迁规划的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要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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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宁波镇海拆房最新通知,宁波市镇海区拆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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