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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套口拆迁,山东烟台刘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法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

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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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上百个案件,承接全国各地各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房屋腾退、违法拆迁、分家析产、不动产租赁等纠纷。

摘要:本文介绍烟台 套口拆迁,山东烟台刘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法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量刑,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怎么判,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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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套口拆迁,山东烟台刘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法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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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套口拆迁,山东烟台刘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法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

一、山东烟台刘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法律评析——广州律师吴国雄

跟着吴律师,看案例,涨见识,防风险。

【基本案情】

山东烟台,一男子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肖女士,不久后,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个乖巧的女儿。刘某后来与别的女人发生没羞没臊的生活。后来,肖女士得知该情况后,认为其丈夫与异性的“打桩”行为,造成了夫妻间的感情破裂。

为此,两人经常发生家庭矛盾,两人选择了离婚。然而,不久后,两人又再次选择复婚。

肖女士本以为这次刘某会忠于婚姻,万万想不到的是,刘某再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肖女士这次态度十分坚决,再次要求离婚。

刘某则再次请求肖女士给予原谅,但都遭到肖女士和其家人的拒绝,并称已经伤害一次了,不可能再接受第二次。

不久后,刘某打电话要求给他们的女儿送保险单据,肖女士答应后,挂断电话。下午时分,刘某见到下班回家的肖女士和前岳母在路上正骑着电动自行车,随后又提出复婚一事。肖女士未给予回应,继续骑车前行。

刘某见状,驾车逼停肖女士,然后下车掏出自己事先准备的匕首,在肖女士的胸口前比划,逼迫其答应复婚。随后,刘某将肖女士逼退到路边的渠沟里,导致肖女士摔倒,致其左胸受伤。

肖女士的母亲接着让她快跑,远离这位疯子。刘某听后,径直走到前岳母面前,接着左手搂着她的右肩,右手持刀朝其后背捅刺了一刀。前岳母接着惨叫一声,随即倒在血泊当中。

刘某见状后,立即驾车将他们送到医院抢救,后失血过大,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接着在医院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后经鉴定,肖女士的母亲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肺脏致大失血死亡;肖女士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赔偿肖女士一方的经济损失。

检方在审查完相关证据后,认为刘某涉嫌犯罪,接着以故意伤害罪指控刘某。刘某则表示自己没有故意伤害他们母女的意思。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评析道:

1、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达到轻伤以上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需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在刑法第234条规定得十分明确。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因为自己婚内出轨,导致两人离婚,并提出复婚一事,后遭到肖女士的拒绝,随后刘某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从现有的证据和伤害到额部位等情况看,其伤害他人的故意明显。

本案中,刘某持刀扎刺被害人背部,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大进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刘某的量刑如何处理?

行为人故意伤害,造成1人死亡的,不考虑其他情节,刑期至少在10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比较恶劣,在法律上需要从严处罚。刘某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从宽处罚。再有,案发后,刘某一方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理。

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需要判处无期徒刑。

大家对于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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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量刑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

案例:

王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情简介:

被告(16岁)与受害人系同村乡党,2005年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赵某之妻姚某与被告之母在被告家门口,因俩家以前的纠纷发生争执,此时赵某从自家出来,被告之母见状就跑到约50多米远的本村王某家院子里,被害人夫妻追上被告之母就打。

被告闻讯赶到现场后,用拳头在赵某的头、胸部等处击打,致赵某倒地,头后枕部碰撞在王某家门口的水泥台阶上,致其头部受伤。

赵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

赵某(死年53岁)系高血压病引起脑实质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头面部外伤为诱因)。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传讯审查,审查之中被告人脱逃,次日被告王某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被告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林彩萍律师担任被告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庭前经查,被告之父常年在外打工不在家,死者之妻因多年前双方的小孩纠纷,经常对被告家骚扰。

结合案情及法医鉴定,辩护人对被告进行改变定性(认为属防卫过当)的辩护。

最终经过配合法庭给双方进行了大量的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促成赔偿达成了协议。

虽案件定性未能被法院改变,但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西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及家属服判结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法律分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怎么判

法律分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六、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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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烟台 套口拆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民事赔偿怎么判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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