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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重磅!椒江“房票”政策来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升级,这样多拿18%

摘要:本文介绍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重磅!椒江“房票”政策来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升级,这样多拿18%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椒江区征地补偿标准,椒江区拆迁政策,椒江拆迁补偿方案,椒江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椒江拆迁补偿方案?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重磅!椒江“房票”政策来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升级,这样多拿18%

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重磅!椒江“房票”政策来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升级,这样多拿18%

一、重磅!椒江“房票”政策来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升级,这样多拿18%

事关“房票”和“房屋征收”

椒江2个重磅政策发布!

椒江“房票”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近日,椒江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房票”新政有哪些亮点?

能给征迁群众带来哪些

实实在在的好处?

来看权威问答

Q1 什么是“房票”?

“房票”是征收人开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椒江区“房票”安置购房证明》。“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通过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来解决安置的方式。《椒江区“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中载明的“房票”安置补偿金额为“房票”价值。

Q2 什么样的房屋征收可以适用“房票”方式安置?

椒江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城市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个人住宅征收都可以适用“房票”方式安置。

Q3 国有土地上的“房票”的价值包括哪些?

“房票”价值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货币补偿额外奖励、“房票”补贴。更具体来说,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腾奖励。

货币补偿额外奖励具体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金额。

“房票”补贴具体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补贴金额。

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协议,或未按期腾空房屋的,货币补偿额外奖励及“房票”补贴将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内。

Q4 集体土地上的“房票”价值如何计算?

集体土地上“房票”的发放,根据“符合审批条件的一间宅基地置换一套公寓式住宅”的原则,按每套130平方米加一个小型汽车停车位计算,实行“一户一计算”发放“房票”。

集体土地征收的“房票”价值=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房票”补贴。其中车位补助9万元个,安置单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评估,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包含在“房票”总价内。“房票”补贴=(安置单价×130平方米+车位补助)×2%。

Q5 “房票”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怎么计算?

从“房票”出具之日起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十二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台州市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椒政办发〔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货币补偿的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上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椒政办发〔2017〕46号)有关规定执行。

Q6 选购的房屋总价大于“房票”票面金额怎么办?

当购买价值超过“房票”价值,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Q7 选购的房屋总价比“房票”价值小,“房票”没有用完怎么办?

“房票”剩余价值可在交房后给予货币兑现,但兑现金额不得超过“房票”价值的15%。

Q8 “房票”有使用期限吗?

有,使用期限为一年,从“房票”出具之日起算。

Q9 “房票”可以购买哪些商品房?

被征收人可以持“房票”从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房票”安置楼盘目录库中挑选一手住宅商品房。楼盘库原则上为现房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将交付的期房,入库房源的选定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企业信用情况及开发楼盘等因素。楼盘库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列入楼盘库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限制购买面积。

Q10 “房票”安置的流程是什么?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先签订“房票”安置协议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腾房并交钥匙的,在核准“房票”安置补偿款后,由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持有“房票”在楼盘目录库内挑选房屋,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政策升级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近日,椒江区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适用于哪些征收对象?可享受哪些补偿政策......十问十答,详细解答大家的疑问。

问:这次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适用于哪些征收对象?

答:对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可以适用本次出台的《补充意见》。

问:本次《补充意见》出台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哪些补偿政策?

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除了原有的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外,《补充意见》还增加了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以及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问: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哪些?

答: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室内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货币补偿奖励;按时签腾奖励。其中按时签腾奖励要求被征收人必须按期签约按期腾房才能享受。

问:被征收房屋的的评估补偿价值如何确定?

答: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补偿价值由第三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房屋评估价值。

问: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有哪些?

答: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分三类情形:1、立地平房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5%;2、立地二层房屋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3、立地三层以上房屋及单元式住宅奖励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

问: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指的是什么奖励?

答:指的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奖励,但享受这个奖励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按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交房的;2、按期签腾后在一年内购买椒江区域内一手住宅商品用房;3、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

椒江区域内的一手住宅商品用房不包括三甲街道、海虹街道及绿心范围楼盘。

问: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购买了椒江区域内一手住宅商品用房,可以享受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政策吗?

答:如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后至被征收房屋腾空前,已经在椒江区域内购买了一手住宅商品用房的,且购买房屋价值达到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的85%以上(含85%)的,也可以享受货币补偿额外奖励。

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基础补偿金什么时候发放?

答:双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征收部门先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20%款项,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房并交钥匙的,征收部门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剩余80%款项。

问:符合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政策的,货币补偿的额外奖励金什么时候发放?

答:被征收人符合本《补充意见》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征收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8%的货币补偿额外奖励。被征收人在获取18%的货币补偿额外奖励金后退房的,货币补偿额外奖励金应全部退还。

问:《补充意见》出台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能否适用本次《补充意见》?

答:2022年界牌头小区东侧区块、屋基里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二、椒江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问题

法律主观:

没有统一的规定。

1、《土地法》修订草案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

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补偿标准):

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贴。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的补偿,先补偿,然后征用。

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

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信息披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取其合法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椒江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椒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下陈、葭沚、海门、前所等街道2021土地征收启动。

下陈街道:

征收范围涉及文华社区(渠东村)、水仓头村、前阮村、三顶桥阮村、广兴村,共计6.5972公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椒江区拆迁政策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椒江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椒江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主观:

没有统一的规定。

1、《土地法》修订草案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

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的补偿标准):

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和价格部门批准的单价为准。

3、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贴。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应当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律程序给予被征用人合理的补偿,先补偿,然后征用。

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用行为都属于非法征用。

被征用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信息披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取其合法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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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台州市椒江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椒江拆迁补偿方案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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