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拟实施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
房票要来了!
近日,路桥区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
同时,《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文件、路桥区第一期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片区价也一并公开,一起来了解下: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
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体系,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路桥区市场化实物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直接购买本区范围内由征收人指定的房源的安置方式,是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第三条 第一期适用范围为路桥街道龙头王村、桐屿街道山羊居、桐杨居、东明村、凉溪村、杜岙村、盐岙村、上山童村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协议的。上述范围内被征收人以其他安置方式已签订协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变更调整。区内其他区域若以市场化安置方式征收的,可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本方案执行。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有权指定相关部门、街道和区属国企负责实施相关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核准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后,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区范围内自行选购征收人商定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商品房。
第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的房票金额=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房票补贴。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市场化安置片区价*拟安置面积-产权调换安置结算款。市场化安置片区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时点同类地块安置房价格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一期适用范围内的市场化安置片区价详见附件。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签约腾空奖励费等,纳入房屋征收套式安置产权调换结算款,不再单独兑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票面总金额。
房票补贴由市场化安置补贴、提前购房补贴和地下车位补贴三部分组成。选择市场化安置的且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给予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的20%补贴;签约或腾房逾期的,每延后一天按拟安置面积100元m2减少补贴。自房票开具时间起,半年内购房的给予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的5%补贴,一年内购房的给予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的3%补贴。按照产权调换方式应搭配地下车位数给予5万个的补贴。
第七条 征收人商定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商品房,是指与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本区内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下同),或者政府单位(含区属国企)提供的商品房。征收人商定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限制购买面积。政府单位(含区属国企)提供的商品房,采取一房一价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选房。
第八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共有人,不得转让、买卖、套现、赠与。房票使用时限有效期为36个月(以房票开具时间开始计算)。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被征收人自行改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为市场化安置标准的70%。安置人口增长期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三年,新增安置人口数重新开具房票。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用房售价超过房票结算金额,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5%以内或少于10万元的,房票使用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现货币。
第十条 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购买现房的,补助12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购买期房的,按交房时间加6个月装修期补助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最多不得超过42个月,按季支付。征地无房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第十一条 房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产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区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和开具的销售发票,每季度一次与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购买期房,征收人首期支付房票金额的30%;同期预售建筑物结顶后,政府支付50%;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再支付20%。被征收人购买现房,征收人首期支付房票金额的50%;一年后再支付50%。结算完毕时,征收人收回房票。金额款项应当支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金额等同于等额现金收入,可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产开发企业,须签订责任承诺书,对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团购价格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使用房票购买区政府市场化安置住宅楼盘目录库商品房不足部分金额,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被征收人或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或政府(含市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 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路政办发〔2014〕137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路桥区第一期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片区价
二、重庆2022年路桥费套餐法律主观:
根据近期 城市房屋拆迁 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 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 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 土地出让金 。
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路桥区拆迁补偿办法法律分析:
坚持站高谋远,深化研究,重点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法治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五大交通建设,努力补齐交通短板,为“十四五”时期交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一)是深化综合交通建设。
狠抓综合交通项目投资,继续推进台州机场改扩建工程、肖王至洋屿高架桥、桐江大道主线及院桥支线;
开工建设肖王至洋屿高架桥匝道工程,力争与高架桥主线同步建成;
加快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前期报批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做好白剑线改建工程前期报批工作,争取列入国省道规划;
进一步做好沿海高速至台州机场连接线项目前期方案研究,争取列入省十四五综合交通高速路网规划;
力争将路桥至永嘉公路路桥白沙至上盟段工程(白沙码头连接线)纳入国家十四五战备公路规划;
建成金清港成品油仓储基地项目,谋划同头咀货运码头、黄礁岛客货码头等水运项目,力争实现我区水运能力的提档升级。
(二)是深化智慧交通建设。
争创省级公路非现场执法示范区。
完善治超非现场执法点网络化布局,强化信用治超,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公路治超“科技+信用”的路桥模式,健全权责清晰、梯度推进、运行顺畅、执行有力、信用惩戒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体系。
(三)是深化法治交通建设。
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加快推进“四基四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是深化绿色交通建设。
有效控制污染排放,开展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推进维修行业固废处置体系建设。
提升绿色出行比例,推进公交车新能源化。
实施交通廊道绿化行动,完成院路线二期绿化工程及省级骑行绿道3号线路桥段(腿石咀-温岭金清界限)。
(五)是深化平安交通建设。
不断提高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水平,深化“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交通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开展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提升三年行动等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台州路桥2021新规划法律分析:
坚持站高谋远,深化研究,重点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法治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五大交通建设,努力补齐交通短板,为“十四五”时期交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一)是深化综合交通建设。
狠抓综合交通项目投资,继续推进台州机场改扩建工程、肖王至洋屿高架桥、桐江大道主线及院桥支线;
开工建设肖王至洋屿高架桥匝道工程,力争与高架桥主线同步建成;
加快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前期报批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做好白剑线改建工程前期报批工作,争取列入国省道规划;
进一步做好沿海高速至台州机场连接线项目前期方案研究,争取列入省十四五综合交通高速路网规划;
力争将路桥至永嘉公路路桥白沙至上盟段工程(白沙码头连接线)纳入国家十四五战备公路规划;
建成金清港成品油仓储基地项目,谋划同头咀货运码头、黄礁岛客货码头等水运项目,力争实现我区水运能力的提档升级。
(二)是深化智慧交通建设。
争创省级公路非现场执法示范区。
完善治超非现场执法点网络化布局,强化信用治超,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公路治超“科技+信用”的路桥模式,健全权责清晰、梯度推进、运行顺畅、执行有力、信用惩戒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体系。
(三)是深化法治交通建设。
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加快推进“四基四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是深化绿色交通建设。
有效控制污染排放,开展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推进维修行业固废处置体系建设。
提升绿色出行比例,推进公交车新能源化。
实施交通廊道绿化行动,完成院路线二期绿化工程及省级骑行绿道3号线路桥段(腿石咀-温岭金清界限)。
(五)是深化平安交通建设。
不断提高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水平,深化“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交通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开展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提升三年行动等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台州路桥2021新规划 法律问题法律分析:
坚持站高谋远,深化研究,重点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法治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五大交通建设,努力补齐交通短板,为“十四五”时期交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一)是深化综合交通建设。
狠抓综合交通项目投资,继续推进台州机场改扩建工程、肖王至洋屿高架桥、桐江大道主线及院桥支线;
开工建设肖王至洋屿高架桥匝道工程,力争与高架桥主线同步建成;
加快台州路桥机场进场道路工程前期报批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做好白剑线改建工程前期报批工作,争取列入国省道规划;
进一步做好沿海高速至台州机场连接线项目前期方案研究,争取列入省十四五综合交通高速路网规划;
力争将路桥至永嘉公路路桥白沙至上盟段工程(白沙码头连接线)纳入国家十四五战备公路规划;
建成金清港成品油仓储基地项目,谋划同头咀货运码头、黄礁岛客货码头等水运项目,力争实现我区水运能力的提档升级。
(二)是深化智慧交通建设。
争创省级公路非现场执法示范区。
完善治超非现场执法点网络化布局,强化信用治超,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公路治超“科技+信用”的路桥模式,健全权责清晰、梯度推进、运行顺畅、执行有力、信用惩戒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体系。
(三)是深化法治交通建设。
以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加快推进“四基四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四)是深化绿色交通建设。
有效控制污染排放,开展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推进维修行业固废处置体系建设。
提升绿色出行比例,推进公交车新能源化。
实施交通廊道绿化行动,完成院路线二期绿化工程及省级骑行绿道3号线路桥段(腿石咀-温岭金清界限)。
(五)是深化平安交通建设。
不断提高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水平,深化“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交通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开展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提升三年行动等专项行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路桥征收房屋公示时效是多久法律主观:
根据近期 城市房屋拆迁 情况,现就调整本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 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住房 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
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 土地出让金 。
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1992年6月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四、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
五、拆除住宅楼房,其厨房、卫生间齐全的,一律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有厨房而卫生间公用或者有卫生间而厨房公用的住宅楼房,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上其分摊的公用卫生间或者公用厨房的建筑面积后,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其厨房、卫生间等由两户以上合用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其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单独使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加上其分摊的该套房屋合用的附属建筑面积后计算。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路桥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
2、台州市路桥区拆迁安置文件
3、台州市路桥区拆迁政策
4、2021年台州路桥拆迁
5、台州路桥要拆迁的村庄
6、路桥区拆迁规划
7、路桥 拆迁
8、台州市路桥区拆迁规划
9、台州市路桥区拆迁安置金额
10、路桥区拆迁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给力!路桥区房票要来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中”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台州路桥2021新规划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