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余杭区瓶窑镇崇化村进行河道整治,并根据上级政府的规定,对该区域整体改造,该村村民孟先生的自建房在整治范围内。孟先生的房子是经营性用房,靠汽修厂的收入维持一家老小的生计,但是村里给出的补偿特别低,并且在孟先生提供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后,没有认定该房屋为经营性用房,没有给出停产停业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当地区政府的补偿方案细则以及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孟先生的合法经营,且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后在拆迁律师的调查取证和与村委会及区政府负责人的协商过程中,孟先生跟村里达成协议,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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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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