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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拆迁补偿办法,2023年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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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道拆迁补偿办法,2023年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河道拆迁补偿办法,2023年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2023年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2022年河道拆迁补偿标准

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

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

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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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国家清理河道占地是有补偿的。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国家清理河道占地有补偿吗

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及合法性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个人住宅,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河道整治征收的土地,是否补偿要根据房屋合法性而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拆迁补偿的标准由房屋的价值确定,征收时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因河道整治征收土地是无偿的吗

对于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是没有补偿的,所以河道整治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有没有补偿要依据房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属于合法建筑的,没有补偿是不合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标准由房屋的价值确定,征收时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于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协议应当订立并履行。

然而,对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在河道整治中,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进行处理。

如果您对补偿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

如果补偿协议未履行,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2023年河道整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及合法性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个人住宅,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河道整治征收的土地,是否补偿要根据房屋合法性而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拆迁补偿的标准由房屋的价值确定,征收时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因河道整治征收土地是无偿的吗

对于违法建筑进行拆迁是没有补偿的,所以河道整治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有没有补偿要依据房屋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是属于合法建筑的,没有补偿是不合理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河道整治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标准由房屋的价值确定,征收时要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于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应当给予补偿,补偿协议应当订立并履行。

然而,对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在河道整治中,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进行处理。

如果您对补偿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

如果补偿协议未履行,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六、农村修河堤占地补偿规定

河道整治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对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

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

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

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

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

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

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

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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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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