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上违建谁有权拆除
河道上违建的拆除权归属较为明确。首先,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其可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河道违建进行强制拆除等处理。
此外,如果河道违建涉及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也依据各自职责,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参与或主导违建拆除工作。总之,多部门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对河道违建均有相应的拆除权力,具体执行需根据实际违法情形及部门职责分工来确定。
河道违建拆除的执法主体是谁
河道违建拆除的执法主体通常是水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活动包括违建情况有监管职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赋予其维护河道正常秩序、查处违建等违法行为的权力。在实际操作中,若发现河道存在违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对于确属违建的,有权责令限期拆除等。若当事人不履行拆除义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在一些特定区域,可能还会涉及与其他部门如城管等的联合执法情况,但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是主要执法主体,负责牵头处理河道违建拆除相关事宜,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生态环境等。
河道违建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河道违建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再者,《河道管理条例》也指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于违反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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