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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拆迁土地补偿款,公务人员不享受耕地拆迁补偿

摘要:本文介绍公职人员拆迁土地补偿款,公务人员不享受耕地拆迁补偿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公职人员能享受征地补偿吗,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征地的补偿,公务员能享受农村拆迁补偿吗,公职人员拆迁不享受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公职人员拆迁土地补偿款,公务人员不享受耕地拆迁补偿

公职人员拆迁土地补偿款,公务人员不享受耕地拆迁补偿

一、公务人员不享受耕地拆迁补偿

公职人员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被拆迁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公职人员与拆迁补偿的关系

如果公职人员具有被拆迁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那么在土地被征收时,该公职人员有权享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这是因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享有与该集体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如果公职人员的户口已迁出被拆迁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他们将不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将不能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因为他们的户口已经与该集体经济组织脱钩,不再享有该集体相关的权益。

二、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能否享受拆迁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条例明确指出了征收土地的程序、范围以及补偿的相关事宜。其中,关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补偿权益有详细规定。因此,在判断公职人员是否能享受拆迁补偿时,应首先考察其是否具有被拆迁土地的相关权益,即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被拆迁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来判断。

二、公务员能享受农村拆迁补偿吗

法律分析:

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公职人员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证的补偿份额。

如依据不属于该集体组织的一员的,就不能再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公职人员的一般不享受征地补偿款。

公职人员的户籍如果是在农村集体中的,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公务员是有征地补偿款的。

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征地的补偿要看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不能主张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公职人员能享受征地补偿吗

一、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征地的补偿1、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征地的补偿,需要根据户口来决定:

(1)如果公职人员是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可以得到征地补偿;

(2)如果户籍随着报考公务员有所变动的话,该公务员本人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就不能享受农村征地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公务员纪律处分类型有什么公务员纪律处分类型如下:

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警告的受处分期间是六个月;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记过的受处分期间是十二个月;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记大过的受处分期间是十八个月;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降级的受处分期间是二十四个月;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撤职的受处分期间是二十四个月;

6、开除。

取消其公职。

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五、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征地的补偿

一、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征地的补偿1、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农村征地的补偿,需要根据户口来决定:

(1)如果公职人员是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可以得到征地补偿;

(2)如果户籍随着报考公务员有所变动的话,该公务员本人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就不能享受农村征地补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公务员纪律处分类型有什么公务员纪律处分类型如下:

1、警告。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警告的受处分期间是六个月;

2、记过。

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记过的受处分期间是十二个月;

3、记大过。

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记大过的受处分期间是十八个月;

4、降级。

降低其工资等级。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降级的受处分期间是二十四个月;

5、撤职。

撤销现任职务。

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撤职的受处分期间是二十四个月;

6、开除。

取消其公职。

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六、公职人员拆迁不享受

法律分析:

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公职人员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证的补偿份额。

如依据不属于该集体组织的一员的,就不能再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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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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