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户在拆迁时是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的。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无论是本地居民还是外来户,只要其房屋被征收,均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内容
房屋价值补偿:这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确保了被征收人能够得到与其房屋价值相符的补偿。
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这部分补偿是为了帮助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能够顺利搬迁,并在新的居住地得到妥善安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被征收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那么政府还会给予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外来户的权益
作为外来户,只要其在拆迁地区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就有权获得上述各项补偿。这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绑定的。因此,在征地拆迁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会一并收回,并给予相应补偿。
综上所述,外来户在拆迁时是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的,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外来户拆迁补偿1989年,陈某多年前随着父母从老家将户籍迁入将乐县某村委会所在地,并与谢某组成家庭,育有两女,且妻子谢某与二女儿均落户于该村。
2010年至2012年间,该村因政府规划征地,按人均24518元的补偿标准进行发放。
根据该村的分配方案,陈某家庭系二女结扎户,应多分半人份的份额。
陈某尽管拥有当地户口,但由于他来自外地,村民们便认为他是“外来户”,与大伙一起分钱是占了便宜。
在村组议事会上,多名村民反对陈某获得赔款,并拒绝在同意书上签字。
眼看11万多元赔款就要泡汤,在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某一家人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他们应得的征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陈某在被告处落户后,参与了土地承包,并按规定缴纳农业税,应视为被告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将陈某一家纳入分配对象,且陈某家庭属二女结扎户,应得多分一半份额。
近日,经将乐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支付陈某一家征地补偿费110331元。
三、外来户能够拿到征地补偿款吗法律分析:
1、土地确权之前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一类农民将户口迁出之后,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将会被集体收回,如果在农村还有房屋,土地征收则能够获得房屋的补偿,如果房屋倒塌宅基地被收回,则不能够获取补贴。
2、土地确权之后将户口迁出的农民,这种情况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选择了进城落户退出土地获得补偿,退出土地之后,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了,农民则不能够获得征地补偿;还有一部分是没有退出土地,这一部分农民经过土地确权有相关的土地权益证明,则能够与农村居民一样享受到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四、户口迁出农村后征地有补偿吗户口迁出土地征收没有补偿。
具体如下:
1、户口迁出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如果在方案确定时,户口已经迁出的,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户口迁出农村土地确权处理如下:
1、全家的户口都迁入设区的市的,原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收回,不能办理确权手续;
2、全家的户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不管是上述哪一种,当事人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的,都应由本人户籍所在的户口本的户主带上其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办理确权手续,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签字确认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户口迁出土地征收还有补偿吗户口迁出土地征收没有补偿。
具体如下:
1、户口迁出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如果在方案确定时,户口已经迁出的,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户口迁出农村土地确权处理如下:
1、全家的户口都迁入设区的市的,原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收回,不能办理确权手续;
2、全家的户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不管是上述哪一种,当事人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的,都应由本人户籍所在的户口本的户主带上其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办理确权手续,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签字确认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户口迁移还能享受征地补偿1989年,陈某多年前随着父母从老家将户籍迁入将乐县某村委会所在地,并与谢某组成家庭,育有两女,且妻子谢某与二女儿均落户于该村。
2010年至2012年间,该村因政府规划征地,按人均24518元的补偿标准进行发放。
根据该村的分配方案,陈某家庭系二女结扎户,应多分半人份的份额。
陈某尽管拥有当地户口,但由于他来自外地,村民们便认为他是“外来户”,与大伙一起分钱是占了便宜。
在村组议事会上,多名村民反对陈某获得赔款,并拒绝在同意书上签字。
眼看11万多元赔款就要泡汤,在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某一家人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他们应得的征地补偿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陈某在被告处落户后,参与了土地承包,并按规定缴纳农业税,应视为被告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被告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将陈某一家纳入分配对象,且陈某家庭属二女结扎户,应得多分一半份额。
近日,经将乐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支付陈某一家征地补偿费110331元。
1、外来户拆迁有土地补偿款吗怎么算
2、外来户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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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外来户拆迁有土地补偿款吗,户口迁出土地征收还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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