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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离婚能拿到土地补偿款吗,离婚改嫁出去户口迁移的能分割土地赔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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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离婚能拿到土地补偿款吗,离婚改嫁出去户口迁移的能分割土地赔偿款吗

拆迁离婚能拿到土地补偿款吗,离婚改嫁出去户口迁移的能分割土地赔偿款吗

一、离婚改嫁出去户口迁移的能分割土地赔偿款吗

离婚改嫁后户口迁移是否能分割土地赔偿款,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政策规定。一般来说,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户口迁移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离婚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离婚改嫁后户口的迁移是合法的。

土地赔偿款的性质:

土地赔偿款通常是对土地被征收、占用或受损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可能因地区、政策或具体项目而异。

赔偿款分配的依据:

如果土地赔偿款是按照户口来分配,且迁移后的户口仍在赔偿范围内,那么理论上是有权分割赔偿款的。

然而,如果赔偿款是基于土地承包权、使用权或其他与户口无直接关联的权益来分配,那么户口的迁移可能不影响赔偿款的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离婚时双方已就土地相关权益的分割达成协议,应按照协议执行。

地方政策和具体执行: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土地政策和赔偿款分配实践。因此,具体能否分割土地赔偿款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操作。

综上所述,离婚改嫁后户口迁移是否能分割土地赔偿款,并非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它涉及到户口迁移的合法性、土地赔偿款的性质、分配依据、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地方政策等多个方面。因此,建议您在具体操作前,先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二、离婚后分户拆迁我还有补偿吗

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名男孩。

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家婆林*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

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

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澄迈县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

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

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法院,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两人离婚且冯-花改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

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

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

注:

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

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

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5条第(2)款规定: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冯-花虽然改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三、离婚改嫁未迁户口可以拿到土地补偿款吗

一、离婚了户口在男方拆迁有赔偿吗1、离婚了户口在男方拆迁是否有赔偿,视情况而定:

(1)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获得的补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

(2)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离婚时对于拆迁补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了分割方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结婚证要收回吗1、如果是协议离婚,民政局一般会收回结婚证并颁发离婚证;

2、如果是诉讼离婚,一般不会回收结婚证,法院会在结婚证上盖注销印进行作废。

四、离婚了户口在男方拆迁有赔偿吗

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我一般不可以分割拆迁利益。

但若当时的拆迁补偿是按照户口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户口未迁出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按照相应份额分配拆迁补偿安置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五、离婚后户口迁出还能分得拆迁补偿吗

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我一般不可以分割拆迁利益。

但若当时的拆迁补偿是按照户口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户口未迁出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按照相应份额分配拆迁补偿安置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六、离婚了户口还在可以分土地吗

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名男孩。

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家婆林*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

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

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澄迈县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

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

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法院,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两人离婚且冯-花改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

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

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

注:

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

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

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5条第(2)款规定:

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冯-花虽然改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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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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