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下八上”是我国的防汛关键期。
每年这个时候,一个部门的身影总会伴随着暴雨、洪水、预警等关键词频繁活跃于新闻中,它便是“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样在这个时期,一些河湖附近的居民、企业会收到清障令、限期清除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自己的建筑物阻碍行洪,责令限期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而这些文件的签发机关正是防汛抗旱指挥部。
很多人会对此产生疑问,防汛抗旱指挥部究竟是一个怎样的部门?它有权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吗?收到上述文书后,被拆迁人有权利拒绝吗?
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利作出限拆决定并组织强制拆除
防汛抗旱指挥部通常由人民政府组建,依据《防洪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
《防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
警惕“以防汛之名,行强拆之实”
防汛抗洪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被拆迁人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毕竟在行洪区内生产生活,不仅会给自身的安全埋下隐患,还会危及更多人的利益。
但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征收部门为加快拆迁进程,降低征收补偿,以“清障”的名义实施违法强拆,对于这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应该坚决抵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应对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决定
(1)审查执法目的
收到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清障令、催告书或限期拆除决定书时,首先要审查其执法目的。如果房屋确实位于河道范围内对行洪造成阻碍,按照《水法》和《防洪法》的规定是必须进行清障处理的,复议、诉讼等手段只能阻滞而不会改变最终的拆除结果。
(2)审查是否依照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对于需要强制拆除的房屋,除需依据行政实体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外,还需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步骤予以实施。
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予以实施......
(3)如何对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决定申请复议
防汛抗旱指挥部并非行政机关,而是由政府组建的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临时指挥机构,能否以组建它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各地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存在差异。一些地区的政府接受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另一些地区政府则不接受这类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3970号行政裁定书亦支持这种观点。
(4)防汛抗旱指挥部不是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防汛抗旱指挥部作为政府组建的负责防汛工作的指挥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当事人不服其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以其组建该机构,也就是同级政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