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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款税目和税率,拆迁安置服务税目

摘要:本文介绍房屋拆迁款税目和税率,拆迁安置服务税目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拆迁安置营业税的缴纳规定,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是什么,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房屋拆迁款税目和税率,拆迁安置服务税目

房屋拆迁款税目和税率,拆迁安置服务税目

一、拆迁安置服务税目

拆迁安置服务涉及的税目主要包括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一、契税

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依照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金额的增值额征收,即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不需要征收。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服务涉及的税目为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具体税额需根据拆迁补偿情况、房屋购置价款以及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计算。如需更详细的税务指导,请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律师。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两者相结合。

货币补偿不交税,土地使用权归还不征营业税。

产权置换需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所有权形式交换经济利益需缴纳营业税。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3种: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收入不交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个人所拥有的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营业税。

税收政策强调不征收营业税的补偿收入,仅指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收入。

土地所得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不征营业税。

其他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二、产权置换,需缴纳营业税

产权置换有两种置换方式:

1、价值标准产权置换: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产权予以价值等价置换。

2、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上述产权置换中,由于负责补偿的单位将自己的房屋抵债换出,其置换出房产应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

结语

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偿不交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支付补偿费,不征营业税。

产权置换需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实现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相关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拆迁安置营业税的缴纳规定

一、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

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

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可以知道,在购买安置房之后,该房屋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没有拿到房产证之前,不得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房屋买卖。

且在购买安置房之后,需要按照购买其他类型的房屋的规定,需要先进行纳税申报之后,再按照流程交税。

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

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三、增资扩股税收政策包括什么

增资扩股税收政策包括以下三点:

1、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

2、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

3、以为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公司增资扩股要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是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用分红款增资,分红时需要纳税,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重组的处理税收政策解读(4)

核心提示: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税收政策解读四之企业重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第二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时规定: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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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安置房增值税政策

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五、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是什么

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

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

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六、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拆迁补偿方式有三种: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两者相结合。

货币补偿不交税,土地使用权归还不征营业税。

产权置换需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所有权形式交换经济利益需缴纳营业税。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3种:

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两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收入不交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个人所拥有的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营业税。

税收政策强调不征收营业税的补偿收入,仅指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收入。

土地所得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不征营业税。

其他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二、产权置换,需缴纳营业税

产权置换有两种置换方式:

1、价值标准产权置换: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产权予以价值等价置换。

2、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上述产权置换中,由于负责补偿的单位将自己的房屋抵债换出,其置换出房产应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

结语

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偿不交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支付补偿费,不征营业税。

产权置换需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实现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相关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五章 源 泉 扣 缴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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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款税目和税率,动迁安置房税收政策是什么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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