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租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放弃房源,改成租赁货币补贴。但若仅放弃实物配租(房源)不申请租赁补贴就等于放弃保障资格。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至保障房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放弃保障资格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福州市城区保障住房。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公寓可以申请公租房补贴吗律师分析:
公租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放弃房源,改成租赁货币补贴。
但若仅放弃实物配租(房源)不申请租赁补贴就等于放弃保障资格。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至保障房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放弃保障资格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福州市城区保障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福州公租房抽到房屋在未签合同前是否可以改换货币补贴在公共住房轮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进行资格重审并继续轮候,同时可申请领取货币补贴。
如果在轮候期内选房,则入住当月起货币补贴将取消。
如果在资格重审后不符合条件,则保障资格将终止。
轮候期间领取的货币补贴时间将计入保障期限。
法律分析
1、可以。
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2、轮候期内选房的,入住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3、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4、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一并纳入保障期限计算。
拓展延伸
在公租房实物配租重审资格后,申请货币补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要前往所在的公租房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和申请条件。
其次,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
然后,公租房管理中心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最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货币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货币补贴政策可能存在差异,申请人应当仔细了解当地的政策规定。
结语
公租房实物配租重审资格后,申请货币补贴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咨询政策和申请条件、填写申请表格、提供证明材料、审核评定、获得货币补贴。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继续轮候,入住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不符合条件者保障资格终止。
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应仔细了解。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四、公租房实物配租重审资格后,是否可以领取货币补贴呢法律解析:
公租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放弃房源,改成租赁货币补贴。
但若仅放弃实物配租(房源)不申请租赁补贴就等于放弃保障资格。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至保障房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放弃保障资格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福州市城区保障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福州公租房抽到房屋在未签合同前是否可以改换货币补贴?法律解析:
公租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放弃房源,改成租赁货币补贴。
但若仅放弃实物配租(房源)不申请租赁补贴就等于放弃保障资格。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至保障房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放弃保障资格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福州市城区保障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公租房有补贴是不是就是申请成功了律师分析:
公租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放弃房源,改成租赁货币补贴。
但若仅放弃实物配租(房源)不申请租赁补贴就等于放弃保障资格。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至保障房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放弃保障资格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福州市城区保障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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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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