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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出让土地拆迁怎么补偿,工业出让用地征收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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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出让土地拆迁怎么补偿,工业出让用地征收如何补偿?

工业出让土地拆迁怎么补偿,工业出让用地征收如何补偿?

一、工业出让用地征收如何补偿?

工业出让用地征收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

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这一补偿主要是针对被征收的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

二、厂房及其他建筑物补偿

厂房重置成新价:原则上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这通常取决于厂房的结构、材质、使用年限等因素。

装修附属物补偿:按照重置费计算,这包括了厂房内部的装修和附属设施。

三、设备补偿

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这类设备通常会有重置成新价的补偿。

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对于这类设备,补偿的主要是搬迁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这包括了预期利益损失、违约的损失以及财务成本等。由于征收导致的工业产业停止生产或加工,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五、搬迁费用补偿

对于可以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征收方需要给予搬迁费用的补偿。

总的来说,工业出让用地征收的补偿涵盖了土地使用权、厂房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用等多个方面。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及其他相关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具体政策来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公告、听取意见、组织听证会(如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步骤。被征收方应在这个过程中积极参与,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

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工业用地征收补偿

工业用地遇到征收怎么补偿,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具体如下:

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2、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3、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4、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5、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6、《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7、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国有工业用地补偿有什么标准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工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工业用地遇到征收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

工业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工业用地拆迁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工业用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六、工业出让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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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工业出让土地拆迁怎么补偿,工业用地拆迁赔偿标准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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