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为房子老旧,拆迁补偿低于周边价格”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关于房屋补偿价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即使房子老旧,补偿也不应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关于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会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这确保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关于搬迁和临时安置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确保了被征收人在得到合理补偿后再进行搬迁,进一步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综上所述,即使房子老旧,拆迁补偿也不应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老旧小区拆迁补偿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补偿的标准是会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值的,原则上不低于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这里的房屋是指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之外的合法房屋。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指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中批准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此外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也应该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该条进一步说明,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仅对房屋及附属物应当予以补偿,还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的具体价值不能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应当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方法等内容。
三、城市的旧房拆迁,补偿能参考附近房价给吗旧楼拆迁补偿标准有以下几点:
1、房屋补偿费,也叫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旧楼拆迁补偿标准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那么对市场价格的认定就成为关键。
根据立法精神,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同区位房屋的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体现了公平补偿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旧房拆迁的补偿是有法律规定的,旧房的价值是有相关的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评定的,旧房价值的评估是参考附近房价来进行的。
所以城市旧房在拆迁时不用担心补偿问题,一般情况下,补偿都不会低于附近房屋的价值。
五、城市的旧房拆迁,补偿能参考附近房价给吗?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那么对市场价格的认定就成为关键。
根据立法精神,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同区位房屋的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体现了公平补偿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旧房拆迁的补偿是有法律规定的,旧房的价值是有相关的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评定的,旧房价值的评估是参考附近房价来进行的。
所以城市旧房在拆迁时不用担心补偿问题,一般情况下,补偿都不会低于附近房屋的价值。
六、城市的旧房拆迁,补偿能参考附近房价给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补偿的标准是会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值的,原则上不低于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这里的房屋是指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之外的合法房屋。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指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中批准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此外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也应该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该条进一步说明,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仅对房屋及附属物应当予以补偿,还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的具体价值不能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应当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方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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