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若需重新建房,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了解征收情况及补偿
首先,需了解宅基地被征收的具体情况,包括征收原因、补偿方案等。这有助于为后续建房规划提供资金和时间上的准备。
二、申请新的宅基地或购买现有住房
申请新的宅基地:若符合申请条件,可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时需确保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且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购买现有住房:若不想申请新的宅基地,也可考虑在村内购买现有住房。购买时需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产权清晰。
三、办理建房手续
在获得新的宅基地或购买现有住房后,需办理建房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编制或提供建筑设计方案,确保方案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许可。
四、开工建设
完成上述手续后,可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验收与登记
房屋建成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产权归属。
总之,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重新建房需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定。建议在此过程中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建房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二、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法律分析:
可以。
如果你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且没有安置,你现在又没有住房,也没有宅基地,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征收了可以申请宅基地吗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四、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如何补偿一、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二、有宅基地的房子拆迁补偿原则: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三、依据有关规定,2022年的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有:
1.农村的村民一户可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根据面积标准建设住宅;
2.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允许在农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
3.宅基地房屋建设面积超出的需要交纳一笔费用;
4.村民不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也不能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
5.宅基地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6.有偿并且永久性的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宅基地被村里征用如何补偿一、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二、有宅基地的房子拆迁补偿原则: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三、依据有关规定,2022年的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有:
1.农村的村民一户可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根据面积标准建设住宅;
2.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允许在农村集体内部进行转让;
3.宅基地房屋建设面积超出的需要交纳一笔费用;
4.村民不可以自由买卖宅基地,也不能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
5.宅基地可以用来抵押贷款;
6.有偿并且永久性的退出宅基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新农村建设宅基地有补偿吗法律分析:
可以。
如果你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被征收,且没有安置,你现在又没有住房,也没有宅基地,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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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土地怎么建房,宅基地被村里征用如何补偿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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