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农民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并且,国家法律对宅基地使用人选有着严格的规定。作为经济大省江苏省,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解决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所以出台了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我在这里介绍一下里面的具体制度及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村,改造完善已有的农村居民点。在规划撤并的村庄或不在规划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房。
第四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禁农村村民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
第五条 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农村宅基地占用农村村民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机动田或补充的新增耕地中调整同等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给农村村民继续承包,也可用经济方式给予补偿。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充,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面积不减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能补充相应的耕地面积的,应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划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度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申请下一年度宅基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的管理,不得超计划批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集中1-2次申请办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且其中一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建设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搬迁的;
(四)迁入农业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承包田同时承担村民义务,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殊原因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后继续从事农业劳动,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申请;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农村村民宅基地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后再申请宅基地;
(四)迁入农业人口,不承担农业义务,无承包田、不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而申请宅基地的;
(五)未达到分户条件,现申请宅基地为目的变相进行户口、房产分离;
(六)城镇户口居民迁入农村后申请宅基地;
(七)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以购买房屋方式申请宅基地。
二、宅基地申请及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1、村民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
2、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使用证、建房村民同意退出原使用的宅基地并交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新建户除外);
4、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证明并经原籍国土部门盖章(迁入户提供)。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查,讨论通过后在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张榜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告期满有异议的,暂缓报批,待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报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勘测,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规划红线图,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用地的,各镇国土资源所和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告7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一同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对村民宅基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本文详细介绍了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并介绍了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可知申请宅基地要先向村委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再报乡镇政府审批,最后由县级政府审核。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问题,给村民带来了便利,但是其中的具体情况层出不穷,法律条文又不可能完全解决,那么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解决了。
二、盐城市农村宅基地标准法律主观:
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三、盐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等。
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
该办法主要涉及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办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村民只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办法规定宅基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或村民居住,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另外,办法还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宅基地的流转中,已经具有住房的宅基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此外,宅基地的流转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确保流转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办法还对宅基地的审批和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村委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并及时将宅基地的审批结果信息报送到乡镇人民政府。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及时登记,并由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如果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宅基地流转纠纷的解决,首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如果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办法对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也需要村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申请标准的相关信息如下,(一)农村居民申请 宅基地 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 土地使用证 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 房屋所有权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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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盐城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申请标准的相关信息如下,(一)农村居民申请 宅基地 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 土地使用证 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 房屋所有权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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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江苏宅基地管理办法法律主观:
根据江苏省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江苏 第十一条 申请 宅基地 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法律客观: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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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盐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盐城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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