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我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相关条文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土地、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单方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九条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购买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进行,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房屋附属物(房屋、门洞、天棚及其它构筑物等)、拆迁房地产评估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用房进行价格评估时,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支付;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第四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四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搬迁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基数付给搬迁补助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定。
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两倍计发。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七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按电信、广播电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补偿电话、电视移机费;安装有燃气、供热和空调等设施的,拆装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协商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二、沧州市房屋拆迁企业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2023年沧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沧州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
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
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拆迁注意事项:
(一)认真阅读公告内容。
(二)确定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合法的拆迁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证书及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四、沧州市运河区拆迁补偿标准法律主观:
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
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偿。
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 宅基地补偿 和社会保障补偿。
农 房拆迁补偿 的组成。
1,房屋补偿。
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
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 安置补助费 。
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
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
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法律客观:
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市和县(市)土地、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单方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九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购买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进行,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
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房屋附属物(房屋、门洞、天棚及其它构筑物等)、拆迁房地产评估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用房进行价格评估时,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支付;(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第四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搬迁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基数付给搬迁补助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定。
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两倍计发。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按电信、广播电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补偿电话、电视移机费;安装有燃气、供热和空调等设施的,拆装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五、沧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主观:
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
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偿。
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 宅基地补偿 和社会保障补偿。
农 房拆迁补偿 的组成。
1,房屋补偿。
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
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 安置补助费 。
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
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
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法律客观:
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市和县(市)土地、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单方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九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购买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进行,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
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房屋附属物(房屋、门洞、天棚及其它构筑物等)、拆迁房地产评估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用房进行价格评估时,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支付;(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第四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搬迁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基数付给搬迁补助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定。
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两倍计发。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按电信、广播电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补偿电话、电视移机费;安装有燃气、供热和空调等设施的,拆装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六、沧州市土地被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沧州拆迁补偿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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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沧州拆迁补偿政策,沧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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