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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沧州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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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沧州拆迁补偿标准

河北省沧州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沧州拆迁补偿标准

一、沧州拆迁补偿标准

沧州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标准:

(1)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2)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3)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2)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3)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4)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5)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

(6)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

(7)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

(8)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9)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10)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沧州各地拆迁时间表

法律主观:

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

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偿。

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 宅基地补偿 和社会保障补偿。

农 房拆迁补偿 的组成。

1,房屋补偿。

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

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 安置补助费 。

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

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

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法律客观:

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市和县(市)土地、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单方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九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购买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进行,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

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房屋附属物(房屋、门洞、天棚及其它构筑物等)、拆迁房地产评估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用房进行价格评估时,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支付;(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第四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搬迁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基数付给搬迁补助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定。

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两倍计发。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按电信、广播电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补偿电话、电视移机费;安装有燃气、供热和空调等设施的,拆装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三、沧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运河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了署西街贯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期限是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

如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合理化建议,可在征询意见期限内,通过所属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

第一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征收主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

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二条 征收范围:

东至良友幼儿园胡同,南至解放路,西至运泽府楼,北至光荣路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

具体见署西街贯通项目拆迁范围图。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022年沧州农村片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其中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具体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4、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四、2022年沧州市运河区拆迁明细

法律分析:

1.土地的补偿;

2.厂房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工厂设备、物料搬迁及搬迁过程中出现的损失补偿;

5.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奖金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沧州市房屋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土地的补偿;

2.厂房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工厂设备、物料搬迁及搬迁过程中出现的损失补偿;

5.在规定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奖金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河北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

房屋补偿、现金补偿和两种结合的补偿。

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 宅基地补偿 和社会保障补偿。

农 房拆迁补偿 的组成。

1,房屋补偿。

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

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

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

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 安置补助费 。

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

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

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法律客观:

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和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四条市和县(市)土地、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年初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单方工程造价。

第三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结清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区域新建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的,应当优先安置要求在拆迁区域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八条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

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三十九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商购买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异地安置,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后进行,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

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房屋附属物(房屋、门洞、天棚及其它构筑物等)、拆迁房地产评估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用房进行价格评估时,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第二次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共同支付;(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

第四十三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五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搬迁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基数付给搬迁补助费;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定。

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补助费的两倍计发。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十七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按电信、广播电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补偿电话、电视移机费;安装有燃气、供热和空调等设施的,拆装费用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协商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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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沧州大王庄安置区项目,沧州市房屋拆迁企业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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