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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拆迁补偿标准,耀森律所刑事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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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拆迁补偿标准,耀森律所刑事案件详情

钦北区拆迁补偿标准,耀森律所刑事案件详情

一、耀森律所刑事案件详情

耀森律所刑事案件详情涉及多个方面,以下将从律所角色、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以及律师责任等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律所角色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扮演着重要角色。耀森律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律师团队具备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处理流程

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耀森律所的律师在接到刑事案件委托后,会立即与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侦查阶段,律师会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会撰写辩护词,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力争为当事人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

三、律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律师在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时,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耀森律所的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始终秉承这一原则,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耀森律所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凭借其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森宇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三、森宇律师事务所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还是建议当事人找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以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毕竟诉讼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活动。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找律师,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不能正常表达自己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判死刑必须有律师。

找律师应该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核实律师方是否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等,可以到律所进行核实,也可以拨打当地律师协会的电话进行咨询。

2、要进行面谈,最好是到律师事务所,到了律师事务所才能了解这个所的真实性,避免被对方欺骗。

3、要根据自己的案件情况找寻该类型案件专业有经验的律师,案件有很多分类,每个律师接的案件类型都不完全一样。

比如有的律师擅长婚姻家庭案件的,有的律师擅长刑事犯罪案件的。

4、尽量将双方约定的条件书面化,并找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有了合同才有合理规范的行为依据,服务才有保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四、刑事案件 律师事务所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桂0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于钦州市钦北区,初中文化,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XX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2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非法资金结算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

6217********)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并在场提供密码、人脸识别验证等帮助。

经查,上述涉案银行账户在2022年8月23日非法资金结算资金为152202元。

经查实,有武汉市XX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立案侦查的刘XX被诈骗案直接转入被骗资金27000元、常德市XX局武陵分局立案侦查的胡XX被骗案被害人胡XX直接转入被骗资金7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某共获利5000元。

2022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XX机关抓获,到案后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000元(现暂扣在xx机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提供帮助,协作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黄某某向本院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协作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黄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对xx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陈威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燕丹

书 记员  劳晓君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五、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桂070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3月21日出生于钦州市钦北区,初中文化,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XX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22)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非法资金结算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

6217********)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非法资金,并在场提供密码、人脸识别验证等帮助。

经查,上述涉案银行账户在2022年8月23日非法资金结算资金为152202元。

经查实,有武汉市XX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立案侦查的刘XX被诈骗案直接转入被骗资金27000元、常德市XX局武陵分局立案侦查的胡XX被骗案被害人胡XX直接转入被骗资金7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某共获利5000元。

2022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XX机关抓获,到案后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000元(现暂扣在xx机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提供帮助,协作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黄某某向本院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协作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黄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对xx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陈威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燕丹

书 记员  劳晓君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六、郜云律师学习研究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律分析: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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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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