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北区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
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青岛楼房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北、宁安路以东、劲松三路以西、美寓天城以南,总面积2.0683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2.0683公顷)。
法律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第一条 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北、宁安路以东、劲松三路以西、美寓天城以南,总面积2.0683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2.0683公顷)。
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地块二: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南、劲松三路以西、黑龙江南路以东、双峰社区以北,总面积8.7799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8.7799公顷)。
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教育、商住用地。
地块三: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南、劲松三路以西、黑龙江南路以东、双峰社区以北,总面积0.0071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0.0071公顷)。
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2021年青岛市市北区征收区域法律分析: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1)就地房屋补偿的:
被拆迁套内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 公滩面积 10平方米 公摊面积比例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2)实行货币的:
按上述计算的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青岛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青岛市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北、宁安路以东、劲松三路以西、美寓天城以南,总面积2.0683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2.0683公顷)。
法律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第一条 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北、宁安路以东、劲松三路以西、美寓天城以南,总面积2.0683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2.0683公顷)。
该地块土地作为商住用地。
地块二: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南、劲松三路以西、黑龙江南路以东、双峰社区以北,总面积8.7799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8.7799公顷)。
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教育、商住用地。
地块三:
位于市北区滁州路以南、劲松三路以西、黑龙江南路以东、双峰社区以北,总面积0.0071公顷,涉及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杨家群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城市用地0.0071公顷)。
该地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1、青岛宅基地补偿标准
2、青岛市宅基地管理办法
3、青岛宅基地政策
4、青岛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5、青岛市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6、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7、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8、青岛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9、青岛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10、青岛市农村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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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岛市宅基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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