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南京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主要有:1、厂房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2、工厂停产停业的损失,也可以包括预期经营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搬迁的费用和物资的运输等;4、工厂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厂房拆迁赔偿标准法律分析:
南京企业拆迁赔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数额要根据综合判断之后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南京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怎样的1、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土地区位补偿价,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
(2)房屋重置成新价,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3)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应注意房屋估价。
四、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法律分析:
南京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
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
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南京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南京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因为拆迁对企业地上物的损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等;
2、对拆迁造成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也可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
3、物资运输费用和搬迁费用的补偿;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南京工业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
南京企业拆迁赔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数额要根据综合判断之后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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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集体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南京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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