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的房子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涉及拆迁安置房的性质以及产权归属的确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农村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农村拆迁安置房通常属于小产权房。这类房屋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一般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非国家房管部门。
这类房屋主要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通常为集体土地宅基地。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小产权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农村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归属: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归该方单独所有。
若是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添附,拆迁安置房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通常双方各占50%。
如果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取得的,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除非夫妻之间有另行约定。
产权风险与交易限制:
由于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特殊,存在产权风险。如无产权证或5年内限制转让的情况,可能导致未来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转移。
此外,小产权房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这限制了其流通性和市场价值。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主要依据房屋的取得时间(婚前或婚后)以及夫妻双方的约定。同时,由于这类房屋通常属于小产权房,其交易和产权转移面临一定的法律限制和风险。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房屋拆迁后土地归谁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1、房屋未来增值后原出售方毁约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进行买卖的,从签订协议再到房屋的交付一般等待的周期较长,间隔时间长不说而且存在的可变因素实在是太大了。
由于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出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等到交房的时候可能比原有的价格高出很多,因此拆迁户一般是不能够接受的。
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严重的甚至会直接闹上法庭。
2、产权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有很多,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调查清楚房屋征收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该房屋拆迁前具备合法的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的办理,但是只要有征收协议书,虽然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是属于小产权房。
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1.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
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2.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不管是哪一类拆迁安置房,都不会是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产权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是因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安置房最初是没有房产证的,但可以到相关房管部门办理安置房的房产证。
在办理房产证后,即补缴了土地使用金后,安置房就变成了商品房。
此时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也就是说此时的安置房的产权与一般商品房的产权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房产类型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结婚登记前取得的所有权归一方单独所有,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拆迁安置房的增值部分双方各占50%,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五、农村拆迁安置房产权由谁分配?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夫妻一方结婚登记前取得的所有权归一方单独所有,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拆迁安置房的增值部分双方各占50%,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双方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所有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六、农村房屋确权和拆迁有关系吗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1、房屋未来增值后原出售方毁约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进行买卖的,从签订协议再到房屋的交付一般等待的周期较长,间隔时间长不说而且存在的可变因素实在是太大了。
由于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出现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等到交房的时候可能比原有的价格高出很多,因此拆迁户一般是不能够接受的。
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难实现购房,严重的甚至会直接闹上法庭。
2、产权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有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有很多,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调查清楚房屋征收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该房屋拆迁前具备合法的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的办理,但是只要有征收协议书,虽然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是属于小产权房。
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1.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
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2.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不管是哪一类拆迁安置房,都不会是小产权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归谁所有呢
2、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3、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4、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
5、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6、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补偿标准
7、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8、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流程
9、集体土地的拆迁
10、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归谁所有,农村拆迁安置的房子,产权归谁”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屋归谁所有,农村拆迁安置房产权由谁分配?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