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可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如果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罪,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
三、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的定罪和处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证据和法律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如果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综上所述,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可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村级贪污补偿款涉嫌挪用后果应该怎么处理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强拆之后如何补偿
●强拆后追究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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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干部侵吞拆迁款能不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村委会扣留土地补偿款不违法,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大家的监督。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
而且对于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比例限制。
《 民法典 》规定,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也规定,对于 征地补偿费 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也可以委托代表进行。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务档案。
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
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
土地补偿方式 被 拆迁 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 集体土地 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农民自建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 宅基地 ,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 土地所有权 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 安置房 分配给被拆迁人。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 集体土地征收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三) 征地 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综上所述,对于征地补偿款的部分款项被截留的,这都是在通过村民会议之后决定的,当然也会存在其他的情况,由于登记的面积和实际征用的面积如果不符的那么也会扣发一部分的费用,所以对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村干部截留征地补偿款违法吗法律分析:
村支书骗取征地补偿款触犯我国刑法吗:是会触犯刑法的,会受到法律制裁,所得不当得利也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村支书骗取征地补偿款是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法律分析:
村支书骗取征地补偿款触犯我国刑法吗:是会触犯刑法的,会受到法律制裁,所得不当得利也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应承担什么罪呢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侵吞拆迁补偿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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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户主侵占征地款超过三年怎么处理,村支书骗取征地补偿款是否触犯我国刑事法律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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