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关某某的合法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20年4月20日,在周围村民已搬迁的情况下,关某某与指挥部签订《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住宅)》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两份协议约定对关某某建筑面积493.1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及货币补偿,其中产权调换房屋结算为413.45平方米房屋,关某某选择255平方米房屋置换补偿(2套95平方米和1套65平方米)和158.45平方米货币补偿(单价8954元/平方米)。2023年选房时,关某某得知安置房面积为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高达33.6%,认为协议存在行政行为不合法及合约性问题,应当撤销,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观点
关某某认为,区某府未依法定程序组织房屋征收,签订协议时不同意货币安置,迫使关某某选择产权置换,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案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性质,未明确公摊、套内面积等内容,且关某某被征收房屋无公摊,协议约定面积应为套内建筑面积,按此置换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安置方式不合法,协议应撤销。请求法院撤销两份协议,判令区某府限期进行货币补偿
区某府认为,涉案行政协议在双方自由意思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关某某起诉已超过撤销权时效规定。关某某称区某府不让其选择货币补偿、应进行套内面积安置及公摊过大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区某府提交项目批复、合作合同及补充合同、两份协议、测绘成果报告等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关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诉讼时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应适用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关某某于2023年6月选房时知晓安置房屋户型问题后起诉,未超过除斥期间,区某府相关答辩意见不成立。
关于协议效力及撤销情形,协议性质及责任主体:区某府具有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法定职责,指挥部与关某某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法律责任由区某府承担。
协议经双方自愿签订,是真实意思表示,货币部分已履行完毕,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协议明确载明安置房屋为“建筑面积㎡”,关某某主张应为套内面积无依据;双方未约定公摊面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置房屋不符合设计规范,关某某主张显失公平不成立;关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剥夺其货币安置选择权的情形。此外,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符合相关规定,与同类型被征收人标准一致。
二、陕西楼盘降价引发纠纷如何取证一、拆迁补偿中,安置面积包不包含公摊面积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计算房屋拆迁面积时一般是包括公摊面积的,需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
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
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
“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
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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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补偿中,安置面积包不包含公摊面积陕西楼盘降价引发纠纷状告对方程序是怎样的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
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
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
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陕西楼盘降价引发纠纷状告对方程序是怎样的陕西楼盘降价引发纠纷怎么状告对方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
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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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陕西楼盘降价引发纠纷诉讼步骤是什么一、拆迁补偿中,安置面积包不包含公摊面积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计算房屋拆迁面积时一般是包括公摊面积的,需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
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
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
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
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
“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
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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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协议无效成功案例,陕西楼盘降价引发纠纷怎么状告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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