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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通知书和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注意事项!

摘要:本文介绍拆迁通知书和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注意事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及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呢,拆迁补偿方案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拆迁通知书和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注意事项!

拆迁通知书和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注意事项!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注意事项!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今天,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来给大家说一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的注意事项!\n\n\n\nPART.01

不能签订空白协议\n\n\n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签订空白协议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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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很多时候被拆迁人都会信以为真,立马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所承诺的都没有写进协议里面,且他们还会随意填写,等被拆迁人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有法律观点认为,签订空白合同,视为对合同相对人的无限授权。其导致的相应后果也相当自行承担。因此空白协议,记得千万不要签,否则可能会让自己损失惨重!\n\n\nPART.02

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不能签\n\n\n\n\n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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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不要轻易签字,签字就意味着对补偿认可,将失去救济的权利。\n\n\nPART.03

不要相信空口承诺\n\n\n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这种口头承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要落实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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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4

不要代表其他权利人签字\n\n\n\n在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代表他人签字,否则有可能被视为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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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5

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n\n\n\n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内容严格履行,拆迁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安置补偿款。如置换安置房屋的,应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搬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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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上述问题而产生的相应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解决。\n\n\n史律师提醒

BEIJING JINGKANG LAW FIRM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二、拆迁补偿方案是什么

法律分析: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内容:

主体不符不签,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

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及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分析: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注意以下内容:

主体不符不签,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

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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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及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呢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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