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规定时间不到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如果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被拆迁人可以携带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内容。
二、申请行政复议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途径,通过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在拆迁款未按时到位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支付凭证等,以便在诉讼或复议过程中提供证明。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如果拆迁款规定时间不到位,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提起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等。
二、拆迁款迟迟不给怎么办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几年过去……,房价已经上涨到原来签订协议时的n倍。
那么,是否必须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的价格进行补偿呢?现在,跟随晏清律师的脚步,由一个小案例出发,探索问题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
2002年4月,陈先生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购买方式取得争议房屋。
2002年5月,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陈先生颁发了洛阳市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将陈先生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
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指挥部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后在赔偿过程中,由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导致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陈先生未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安置。
陈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那么,问题来了:
经过十多年的拆迁维权之路,陈先生的房屋虽早已被拆除,但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价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按照原来的房屋补偿标准对陈先生进行补偿,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陈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单位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
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如仅向陈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先生明显有失公平。
陈先生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陈先生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裁判结果:
最高院最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拆迁补偿款迟迟不到位该怎么办?一 、拆迁款迟迟不下来怎么办1、拆迁款迟迟不下来处理方法如下:
(1)政府拖欠拆迁的钱不给,向法院起诉,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2)政府拖欠拆迁款,是政府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房屋征收协议,然后,政府拒不依所达成的征收协议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款到账流程是什么1、被拆迁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就应将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作明确约定,届时拆迁人应当在该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
2、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给被拆迁人;
3、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
征地告知书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
4、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
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
四、拆迁款迟迟不下来怎么办拆迁补偿应在3个月内支付,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损失的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政府需提供适当房屋并结清差价。
改建个人住宅时,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一、拆迁要求货币补偿补款多长时间到位
拆迁要求货币补偿补款应当自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作出房屋拆迁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选择哪一方式比较恰当,在依据具体的情况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方式
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当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促使款项尽快到位。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及相关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法院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总之,针对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需综合考量。
当事人可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促使款项尽快到位。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院可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和解。
针对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法律手段,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拆迁补偿款到位时间问题拆迁补偿应在3个月内支付,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停产损失的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政府需提供适当房屋并结清差价。
改建个人住宅时,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
一、拆迁要求货币补偿补款多长时间到位
拆迁要求货币补偿补款应当自拆迁赔偿、安置方案准许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作出房屋拆迁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选择哪一方式比较恰当,在依据具体的情况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方式
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当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促使款项尽快到位。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及相关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另外,法院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以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总之,针对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
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需综合考量。
当事人可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促使款项尽快到位。
如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院可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和解。
针对拆迁补偿款发放延迟引发的纠纷案件,应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法律手段,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拆迁款迟迟不到账怎么办不少小伙伴在遭遇拆迁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晏清律师也收到很多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咨询,其中晏清律师收到比较多的来信是询问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房屋被强拆后,征收单位的补偿款迟迟不到位,几年过去……,房价已经上涨到原来签订协议时的n倍。
那么,是否必须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的价格进行补偿呢?现在,跟随晏清律师的脚步,由一个小案例出发,探索问题的答案吧!
基本案情:
2002年4月,陈先生从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处以购买方式取得争议房屋。
2002年5月,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给陈先生颁发了洛阳市房屋所有权证。
2002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的新街道路建设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将陈先生宅院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
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
指挥部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对陈先生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后在赔偿过程中,由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导致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陈先生未能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安置。
陈先生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那么,问题来了:
经过十多年的拆迁维权之路,陈先生的房屋虽早已被拆除,但是因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的价值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按照原来的房屋补偿标准对陈先生进行补偿,是否有失公允呢?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认为,陈先生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2014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单位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
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如仅向陈先生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先生明显有失公平。
陈先生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陈先生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裁判结果:
最高院最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1、拆迁补偿款没到位合同有效吗怎么办
2、拆迁补偿款不到位
3、拆迁补偿款没到位合同有效吗合法吗
4、拆迁时没有补偿时间约定咋办
5、拆迁未补偿怎么办
6、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怎么办
7、拆迁补偿款没写进协议
8、拆迁补偿迟迟不到怎么办
9、拆迁款没到位找谁投诉
10、拆迁款不到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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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款到位时间问题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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